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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举措。改革开放40多年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社会始终保持和谐稳定。在中国的实践证明,生命力和秩序可以齐头并进,生命力和秩序可以有机统一。这种局面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坚持法治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走上了一条植根于中国土地、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内在规律的法治之路,形成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为中国实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统一提供了重要保障。

适势求是: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现代化是现代化过程中最容易失去的东西”,这意味着在现代化过程中,一个国家或社会容易出现矛盾和动荡,从而导致社会停滞和现代化受挫。这种矛盾已经在一些国家发生了。在一定程度上,这与没有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道路有关。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法治无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然而,一些国家并没有从自己的实际出发,照搬西方的法律模式。结果,他们不仅未能维持良好的秩序,而且还导致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争斗,这导致了各种弊端,如内讧和社会撕裂。然而,真正反映人民普遍利益的发展问题往往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解决,导致发展和稳定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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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调节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力量。如果法治要发挥有效作用,就不能脱离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现实。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立足中国国情,适应全面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成功地开辟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沿着这条法治之路,法治在不断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不断创新、不断确认和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发挥着规范作用,维护着社会秩序,从而不断激发社会活力,注重通过法律安排维护秩序、释放活力,极大地促进了改革与稳定的协调。

适势求是: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法治为社会秩序的全面形成奠定了规则基础。法律作为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维护秩序为己任,制裁违法者,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使各项民族事业和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循。人们判断自己行为的依据是明确的,各方面的权益可以制度化、保障化,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预期,合理协调相互关系,社会秩序可以全方位形成和巩固。除了正式的国家立法外,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还包括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如公民公约、乡镇条例、行业条例、群体条例等。,它们也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监管作用。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仍然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使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发挥更强的社会导向作用。各种规范力量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秩序的法治模式能够有效满足中国社会复杂多元的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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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为激发改革活力提供了规范性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一方面,立法为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推进改革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例如,中国宪法不仅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而且强调“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容纳和激发基层改革的活力。在实践中,法律文本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保持开放。,或者直接为改革试点做出立法授权决定,从而适应并鼓励改革探索。另一方面,立法为改革提供规范性指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进行。立法授权决定往往明确规定了改革试点的步骤、范围、要求、时限等具体事项,以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进,并为法律秩序注入改革的活力。此外,立法及时认可和吸收改革成果,将改革增量确立为新的制度存量,促进新秩序的形成,并以新的有效制度从整体上深刻激发社会活力。

适势求是: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2019年8月9日08版)

标题:适势求是: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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