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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关于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000061,诊断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条修改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含面粉和谷物)、玉米(含面粉和谷物)、大米(含面粉和谷物)、糖、棉花、羊毛和毛条。

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网址:chinalaw.gov),进入主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商务部网站(网址:mofcom.gov),输入“征求意见稿”,点击《关于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3.电子邮件:tfswto2@mofcom.gov;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100731。

请在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公众意见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8月22日。

附件:《关于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经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商务部决定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含面粉和粮食,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含面粉和粮食,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含面粉和粮食,以下简称大米)、糖、棉花、羊毛和毛条。

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相应税目和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和棉花的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有贸易配额和非国有贸易配额。国有贸易配额必须通过国有贸易企业进口;非国有贸易配额通过拥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拥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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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糖、羊毛、毛条的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4.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将申请转发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

(二)接受咨询并转发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

(3)通知申请人其申请中的不符合项,并提醒其改正;

(四)向经批准的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受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5.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从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六.第十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限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以合同为基础的先到先得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应在申请期前一个月,在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的网站上发布。国家发改委.政府,下同)公布下一年度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实行关税配额的农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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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羊毛和毛条由商务部宣布。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的。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商务部委托机构受理本地区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该机构受理该地区小麦、玉米、水稻和棉花的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8.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公布的条件,委托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糖、毛条及相关材料的申请,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转发至商务部(按合同先到先得分配的除外),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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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布的条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机构将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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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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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贸易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进口,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在“贸易方式”栏中注明“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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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复出口的,应当在期满后30日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海关应当遵循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

XI。第二十条修改为:“从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照现行规定放行监管。

从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照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1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最终用户可以委托任何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拥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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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申请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基于合同的先到先得分配方式除外)。申请人的申请由委托机构转发,同时抄送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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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应当在申请日前一个月在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申请条件。

糖、羊毛和毛条由商务部宣布。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的。

14.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向最终用户重新分配糖、羊毛和毛条的进口关税配额(根据合同,先到先得的分配方式除外);发改委和商务部将把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的关税配额重新分配给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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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委托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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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完成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进口,且在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返还委托的原发证机构的,下一年分配的关税配额将按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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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协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者其委托机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者其委托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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