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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左永刚

最近,中国证监会宣布了一起非法披露信息的案件。对江苏成兴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兴公司)及李星、周仲明等20名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表明,由于信息的非法披露,成兴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另一项处罚决定显示,成兴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的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周仲明和成兴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的副董事长傅本都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一段时间。

证监会公布1宗信披违法违规案 20名责任人被罚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成兴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要求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本交易。此外,2011年和2012年的年度报告中有虚假记录。

证监会公布1宗信披违法违规案 20名责任人被罚

具体而言,2011年至2014年,成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成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兴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转账占用成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并向成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资金援助)。2011年关联方占用资金8.98亿元,当年归还66500.69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为232,993,100元。关联方提供资金援助4200万元,本年已全部偿还。2012年初,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为232,993,100元。今年关联方累计占用资金18.67亿元,同年偿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为232,993,100元。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援助为1亿元,今年将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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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为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占用资金为4.7亿元。今年归还资金6.7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资金援助5.7亿元,本年已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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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为3299.31万元,今年累计占用资金为3.5亿元,同年偿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3299.31万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是:2014年3月26日,银行转账占用1.6亿元,上述资金分别于4月8日和4月16日归还8000万元;9月11日,银行转账占用资金1.9亿元,上述资金分别于9月15日、9月18日、9月22日和9月23日返还至4000万元、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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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的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也未履行中期报告中的披露义务。成兴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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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诚兴2011年和2012年的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而言,2011年末,诚兴公司应收票据增加9780万元,应付票据减少2亿元,其他应收款减少2.978亿元;(2)2012年末,应收票据增加9513.8万元,应付票据减少2亿元,其他应收款减少2亿元,预付账款减少95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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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兴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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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董事长的、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傅本都、时任董事会秘书的夏对成兴股份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仲明作为首席财务官(2012年10月以后)和董事,对涉及的资本交易做出直接决策。华平作为首席财务官(2012年10月前),对所涉及的事项有所了解,但未能尽职尽责。李星、傅本都、周仲明、华平、夏华政是诚兴中期报告中违法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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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李星、首席财务官周仲明(2012年10月后)及董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傅本都、首席财务官华平(2012年10月前)签署并确认所涉及的相应年度报告,并对成兴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仲明直接决定所涉及的资本交易,李星、华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涉及的事项,未勤勉尽责;傅本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对所涉及的信息披露是勤勉尽责的。周仲明、李星、傅本都、华平是诚信年度报告中违法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夏任董事会秘书,当时、、、冼、、陆青、沈晓军、、、、王、沈国荃、王荣超任董事、独立董事,刘卫东、姜新华、姜国林任监事,黄晓明任副总经理。他签署并确认了与本案有关的相应年度报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他曾勤勉尽责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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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成兴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李星和周仲明分别被警告和罚款30万元;傅本都被警告并罚款20万元;夏被警告,罚款10万元;警告华平并处以8万元罚款;李绮霞、钱文先、赵俊峰、陆青、沈晓军和马丽英分别被警告和罚款5万元;、钱钧、王、沈、王、刘卫东、姜新华、姜、黄晓明分别被警告、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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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决定禁止周仲明在证券市场上市十年,禁止傅本斗在证券市场上市三年。禁售期内,上述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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