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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R&D重点项目和基金管理的通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

国科发字[2019]45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文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有效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 关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究开发计划的补充通知如下。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1.整合和简化各种报告。系统梳理项目申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中的各类报告,按照不减数量、不减质量、满足基本管理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级表格整合简化为六种;科目级填写的表格整合简化为8页,实现了“一页多用,一页多用”。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2.减少信息报告和材料提交。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估,我们将全面实施信息化方法,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材料。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评估指标的重复上报,减少联合声明协议、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上报,实现整个项目周期“一次上报信息、一次报送材料”。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将年度报告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相结合,不再单独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减少纸质材料的提交。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除共同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增加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材料和表格的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3.简化流程检查。按照任务书的约定,在关键节点进行里程碑管理;一般来说,对实施期少于三年的项目不进行过程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提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进行检查,避免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内重复检查和多次检查。同时,注意对现有信息如年报的分析和应用,尽量让研究人员填写较少的信息。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4.在技术路线上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是主要论证内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牵头单位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报告期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独立组建科研团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在遵守科研人员限制和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和一般参与者。项目牵头单位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5.简化预算要求。根据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计算描述和编制形式。除设备费用外,其他支出科目无需单独填写明细表。如果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则无需提供预算计算依据;如果超过10%,则应根据会议、旅行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分类提供必要的计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和旅行分别进行计算和解释。纳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的科研项目的预算要求,按照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6.扩大承办单位的预算调整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用的总预算一般不增加,需要增加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批准;设备成本总预算的减少、设备成本内部预算结构的调整、待购设备明细的变更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整权都委托给了承担单位。直接费用由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学/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级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人工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四项费用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整应履行承办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在同类预算定额内,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批准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调整使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整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备案。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7.规范最终财务审计。项目实施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项目(项目)决算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决算审计工作,并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8.对一次性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估。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相关验收程序,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结束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规定,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估,重视相关项目的协同作用和项目在实现重点专项目标中的支撑作用。盈余资金的认定、留存和回收应当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进行。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9.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根据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和新规律的重大独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率,支持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以及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项目侧重于评估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和支持主导产业中的作用。高质量开发;应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以行业内大规模应用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效应和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审的论文和专利进行量化限制,不将“职称”、“帽子”、“论文数量”、“获奖情况”作为评审指标。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10.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督。相关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必须遵守科学道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标准。相关单位应建立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并加强对相关科研活动的审查和监督;相关研究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督。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11.强化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责任。承担单位要充分发挥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组织实施和支持服务;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按标准报销科研所需的出差和会议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报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心和诚信意识,强化违反承诺和诚信要求的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处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彻底落实科技管理权限的下放,及时向项目承担者拨付资金,不增加承担者的负担。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技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做好经费支付管理、公务卡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等相关工作。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12.做好项目政策衔接。对于实施周期结束和竣工验收后的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后,尚未进行最终验收,仍在实施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D国家重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字[2017]152号)、《R&D国家重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学[2016]113号)及相关改革前计划管理办法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科技部财政与行政司

标题:2部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加强伦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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