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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规范民间金融市场。《意见》提出,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大幅降低,专家建议:利率保护上限设置应更灵活

这一声明很快引发了业内专家的热烈讨论。一些专家认为,这发出了一个强有力的政策信号,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并能为实体经济服务。至于利率上限的具体设定方法,很多专家建议利率的设定方法可以更加灵活。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大幅降低,专家建议:利率保护上限设置应更灵活

“二线三区”或出口

2015年,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民间借贷的“二线三区”做法。该规定出台后,此前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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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三区”中的“二线”是指36%和24%的两条红线;“三区”是指由两条红线划分的区域:司法保护区不到24%;24%至36%是自然债务领域;超过36%是无效区域。这意味着年利率低于24%的私人贷款受法律保护;超过36%年利率的私人贷款部分将被法院认定无效,并且不受司法保护;在“两条线”中,即年利率在24%和36%之间,法院不反对在这一区间内自愿履行债务,但如果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保护这一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保护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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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都有一种观点认为,24%的年利率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市场参与者、全国人大代表和CPPCC议员确实报告说,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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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颁布的《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润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社会反映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和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形势下,应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常规贷款”和“假贷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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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上限

目前,业内讨论的焦点是,私人贷款利率上限是否应固定在低利率水平,以及如果参考低利率水平,多少倍数是合适的。

Lpr是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银行报价,以银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为基础,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拆借便利利率)的形式,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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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每月20日发布一次。目前,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可以是一年期lpr的4倍,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7月20日,最新的一年期lpr报价是3.85%。根据这一计算,4次为15.4%,明显低于24%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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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lpr所引用的民间借贷利率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选择。

然而,一些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利率市场化已经实施多年,而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是不可或缺的。可以为私人贷款设定上限,但上限的方式、限制和水平可以是灵活的,将上限设定为lpr的几倍是不科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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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目前,一些银行的信用卡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已经超过了15%的利率上限,更不用说民间借贷了。如果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不复存在,相反,它将迫使那些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破坏性民间借贷秘密发展。陈文建议,作为私人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整体市场形势,且倍数应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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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活动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也是专家建议之一。"不同地区的利率应该有所区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东部和中西部的经济活动不同,利率水平也应该不同。国家统一标准绝对不合适。”彭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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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综合治疗

业内专家认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但这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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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会拒绝低成本融资。个人或企业选择利率更高的私人贷款,这是由市场规则决定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苗表示,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民间借贷利率很高,这意味着他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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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兵还提出,目前最需要的是加强供给,而金融供给的缺乏是中小企业、自然人和信用评级较低的自然人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根本原因。正规金融机构还不够沉没,中小企业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能寻求私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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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认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而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任务。事先,有必要扩大资金供应,特别是从支持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化运作。要防止低效国有企业过度占用金融资源,挤压民营企业;之后,我们可以重点规范讨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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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金相同的情况下,贷款利率越高,涉及的利益越多,贷款人实施非法催收的动机就越强烈。”苗进一步说,但是,债务本身的合法性和债务催收的合法性是两回事。即使债务是合法的,利率很低,债权人仍然不能用暴力和其他非法行为来催促他们。如果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进行彻底的债务催收,那么约定的高利率就不会导致债务人的“家庭毁灭”或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而债务人又可以反过来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与和解。此外,苗尹稚建议,个人破产制度也应加快,以促进企业家和其他人拯救自己。(经济日报记者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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