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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0日财税关税[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

为充分发挥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适应市场经济法律的要求,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我国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如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配额内”。

二、《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商品目录和年度免税进口配额相结合管理”修改为“实行免税商品目录管理”。项目负责单位应按管理规定如实填写并出具《中国特定陆上区域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及进口物资确认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不纳入免税进口配额管理的进口物资”。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进口物资纳入免税进口配额统一管理”。

5.删除通知附件2第3、4、6、9条。

6.将《通知》附件二第五条中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和年度免税进口配额”。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

七、《通知》附件二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一年度免税进口配额认定的,暂停确定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配额”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确定的项目范围,暂停确定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

八、删除《通知》附件2附件3“项目进口申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中所列物资,超过本通知附件2第六条规定的年度免税进口配额和免税进口配额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我国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标题: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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