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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COVID-19肺炎期间消毒产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应停止执行《关于部分消毒剂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函[2020]99号)中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

国家卫健委:停止实施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  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完成卫生

上述紧急上市措施于今年2月出台,允许部分消毒剂紧急上市,旨在解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的部分地区消毒剂供应紧张的问题。

《通知》指出,目前,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已由应急转为常态化,部分地区消毒剂供应紧张状况有所缓解。各地要全面实施“从外引进,从内反弹”的总体防控战略。充分了解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根据要求,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消毒产品市场的供需情况,在防治COVID-19肺炎疫情期间,可适时调整紧急上市消毒剂的监管措施。

国家卫健委:停止实施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  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完成卫生

根据通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从本条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健康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发[2014]36号)做好消毒产品的网上备案和信息披露工作。

国家卫健委:停止实施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  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完成卫生

对于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愿意继续生产和销售已列入紧急名单的消毒剂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健康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完成已列入紧急名单的消毒剂的健康安全评价并备案。

国家卫健委:停止实施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  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完成卫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原正常程序完成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健康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紧急上市消毒剂的生产和销售。

国家卫健委:停止实施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  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完成卫生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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