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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质疑政府主导昆明城中村改造 本报记者 张文凌 新闻网-中国青年报 -01-2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老百姓拥有100%产权的房屋,为什么却要被逼着拆迁?”

“为什么开发商买了我的房子,开发商卖了我的房子,开发商定价了吗? ” “为什么说起城市拆迁,老百姓会有恐惧感? ”。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中许多“为什么”成为今年政协云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许多委员讨论的话题。 “城中村改造为历次变化的政策还债” 昆明主要城市建设区内有城中村336个,常住人口近100万人,居住用地面积20平方公里,建筑面积3800多万平方米。 与国内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昆明的城中村绝对数量多,分布广。 2008年,昆明市开始了5年的城中村重建改造工程,目前56个村已经进行了大规模拆迁,完成了150亿元的投资,其中16个村已经开始回迁安置房的建设。 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诸多难点,2009年,云南省政协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事业视察”作为委员四大要点视察复印件之一,两次组织委员赴昆明市调查,形成视察报告。 在这份视察报告中,委员们表示:“要尽快开始编制《城中村改造十二五规划》,吸取过去规划不充分带来的大规模、高价格城中村改造的教训,做好高起点科学规划,保持规划的科学性和认真性。” “今天的城中村改造在一定意义上必须为了过去的政策而改变债务。” 台湾联合云南省委、云南省台联在向大会提交的交流资料《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建议》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持续的“旧城改造”和其他形式的土地征用,由于当时条件下补偿金额低、“农转非”遗留问题较多,失地农民大量“违法”住房。 “根据我们的调查统计,城中村居民中只有2%左右的富裕家庭,25%为低收入者,50%左右的人口处于年收入733元左右的中间水平。 2008年昆明市盘龙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16099元相比,城中村居民人均收入达到55%的水平。 ”。 该提案指出,缺乏科学合理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也体现在城中村的改造中。 例如,如果将建筑容积率限制得很低,开发商得不到投资回报,就没有人参与开发。 建筑容积率达到迄今为止默认的4.76以上的话,改造后每平方公里要居住10万人左右,市政设施的辅助供水排水和交通等成为课题(日本城市的容积率也是3.6 )。 明显超过城市的承载能力。 该提案还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统一建设的城中村部分新村,水回路和房屋已经有了井井有条的规划,如果重新推倒重建,将是社会资源的一大浪费。 并且,西安等城市的城中村改造每年都要试点几个村子,总结经验逐年推开的昆明城中村改造没有试点就全面展开了。 建议指出,城中村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应该为农村生活人口提供较低的进城门槛,以低廉的生活价格和灵活的就业机会吸纳大量农村流动劳动力,缓解廉租房的诉求和供给矛盾,肯定城中村在社会功能方面的存在价值,分为两部分来推进和证明城中村的问题。 老百姓进入拆迁指挥部,谁是政府的人,谁是拆迁企业的人 “我们现在的拆迁都是‘推土机式的’,根本谈不上什么管理,只有旧的、旧的,都要拆除。 地方政府关注经济优势,越来越多的考虑的是政府形象,“班子”、“团队”的政权工程和业绩。 ”。 省政协委员、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文曙说。 另一位政协委员、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中也指出:“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都从土地出让金中获得很大比例。” 他说有些地方政府将城市管理错误地理解为城市经营。 经营是商业行为,意味着利益优先。 一旦政府的管理行为变成商业行为,行政权力在手,政府必须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国家土地政策限制又很严格,拆迁原有土地后再卖一次,这既是便利措施也是无奈之举。 客观上说,“与人民争土地,与人民争利益,以人民为利益对象。 “城市拆迁中提出的‘政府主导、公司参与、市场化运营’的口号,本身就有问题。 政府的作用和作用不仅仅是服务和指导,也不应该是主导,城中村的改造涉及到已经取得的土地开采权和房屋所有权,村民应该是主体,应该由他们主导。 ”。 委员们认为,政府的角色定位错位,凸显了开发商的强势和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不平等,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利益冲突频发。 “政府为了获得越来越多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利益之间,优先考虑开发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政协委员、民入云南省委秘书长赵映东表示,昆明市规定,一环内每平方米6500元,二环内拆迁5500元,按照这个补偿标准,老百姓拿着这笔钱去原住房子周边买房子,根本买不起。 国王认为,拆迁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拆迁中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没有区别。 公益拆迁首先根据征收补偿进行拆迁,而商业拆迁是谈判协议,达成协议进行交易。 “现在的拆迁都是政府、开发商、拆迁企业强、强制性、不可商量的态势。 开发商享有公益拆迁的权利,它可以随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为自己谋取超额的利益,使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不平等,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本来,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权利应该平等。 但是,以不平等强制权利为背景的现行不合理拆迁制度使人享有特权,成为引起拆迁纠纷和矛盾的根源。 ”。 另外,王中指出,王中是政府强制拆迁的审批机构,是拆迁纠纷的仲裁机构,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与基本的法制理念相矛盾。 “老百姓的习性是听政府的,相信政府。 但是,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政府支持的是开发商,被拆迁人的利益需求渠道不畅通,法律救助渠道不完善。 法律的不公正,开发者的强大力量,没有政府的支持,被迫离开。 ”。 他说:“一些地方政府、拆迁企业和开发商在联署工作。 老百姓进入拆迁司令部也是政府的人,那些是开发商的人,那些是拆迁企业的人。 ”。 针对尽快调整政府在拆迁纠纷中的作用和功能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委员们认为城中村改造是基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但该条例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拆迁主体、拆迁范围等规定存在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动机和目的不是保护私有财产,不符合私有产权保护和人权保护的法制理念。 ”。 王中表示,该条例与2001年修订发布、2004年修订的宪法和此后物权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征收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但未被废除。 公益征收拆迁和商业拆迁的问题在这里成了一个问题。 《宪法》、《物权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得不到较为有效的实施,相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存在诸多冲突和矛盾,同时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却十分突出 “必须反思的是,在法律体系中,为什么法律等级高的法律不实施,反而法律等级低问题的条例更容易实施,而且实施得比较快、贯彻? 毕竟是好处的问题。 根据《宪法》、《物权法》,政府、开发商、拆迁企业的好处不太能够充分、有效地实现。 相比之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充分、有效地实现政府、开发商、拆迁企业的利益。 但是,用这种方法最终损害的不仅仅是被拆迁人的好处,还有政府的形象。 ”。 王中说。 对此,台联云南省委、云南省台联在《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建议》中指出:“目前适用的城中村改造拆迁法规仍存在配套问题,在拆迁补偿特别是现金补偿方面,全国各地相对缺乏一致的标准方法。” 国务院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些消息值得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有关部门密切观察,不会陷入被动。 ” 台湾联合云南省委、云南省台湾联合,比较城中村改造中的难点,建立健全风险判断、预警机制,禁止政府部门作出公司担保,根据新形势尽快调整政府在拆迁纠纷中的作用和职能,使政府 / h// h// h /

标题:“政协委员质疑政府主导昆明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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