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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维护行政伦理必需厘清责任

2005年04月26日 00:36:17

成彪

外?”这是一位网友对原先草案中“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策和命令”等一点条款的质疑。寥寥八字,力透纸背,道理昭然:人非圣贤,人非神灵,因而上级的命令不可能绝对正确,这也就决策了公务员不应“绝对服从”,尤其是不该明知是错误也“坚决执行”。

“维护行政伦理必需厘清责任”

我们必需承认,下级服从上级、个体服从组织是必需一再的大体上,是基本的行政伦理。举个简单事例,在辽沈战役之初,毛泽东代表中央军委向林彪发电报,要他领军南下攻克锦州,关起东北的“大门”。林彪认为这是个不正确的决定,多次搪塞;在数次电报催促之下,林彪才“服从”命令,从而为全局性的胜利打下基础。可以想像,如果林彪固执己见,就不会有辽沈战役的辉煌胜利。规定公务员的纪律,确立公务员的服从意识,是正常、有序行政的保证;特别是在紧要关头,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更不可或缺。

“维护行政伦理必需厘清责任”

哲学上讲得很清楚,世间没有绝对,只有相对。不应有绝对的领导,也不该有绝对的服从。领导与服从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一种辩证关系。领导地位的确立和意志的贯彻,需要服从来实现和落实;并且,领导决定行为的科学与正确,又需要保存式服从的反馈和提示。服从不是简单的迷信与盲从,需要对领导意图进行拆析和理解,特别是在执行中考量其科学性与正确性,并作出恰当的反应。据此,在确立下级服从上级的纪律大体上的并且,还必需树立相应的制衡配套机制,以保证领导决定和行为的科学与正确。

“维护行政伦理必需厘清责任”

最能制衡领导决定和行为的,莫过于落实领导责任。领导岗位责、权、利的三位一体,决策了“责”应是第一位的,因责而施权,因责而获利。让下级服从执行,既然是职责所在,那就必需勇担其责。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草案指出: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策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策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策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策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策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解读这样的新规定,可以用“厘清责任”一词来概括:对一条有争议的决策或命令,领导者承担起领导的责任,服从者承担起服从的责任,各司其职,各有担当,必能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维护行政伦理必需厘清责任”

厘清责任是维护行政伦理的第一要义。从“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策和命令”到“公务员可以说‘不’”,责任被举过了头顶,领导因为此走下不可侵犯的神坛,下属因为此而成为有主观能动性的“人”。

标题:“维护行政伦理必需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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