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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接受女儿的惨死! ’在大连被杀害的女孩的母亲悲愤地说。 10月20日,她10岁的女儿王某被杀,但犯罪者蔡某还不到14岁。 10月24日,大连公安通报犯人对蔡某的最终处罚结果: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蔡某收容教养。 10月27日,大连警方就此事件做出回应:目前对蔡某采取法律框架中最严厉的措施。

“拿什么拯救未成年犯罪?专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法宝”

13岁的杀人犯、10岁的受害者这一极端事件震惊了社会,未成年人的极端犯罪该如何量刑处置这一话题引起了全民的热议。 本网络强国论坛就相关问题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进行了对话,探讨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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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

不负责任并不等于放纵

强国论坛:蔡某收容三年教养的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新: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有规定,划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岁的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17条最后规定,未满16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如果责令他的监护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政府也可以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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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此案中行凶的蔡某,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之后的解决方案,我个人认为已经采取了最顶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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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审蔡某实际上是行政处分。 因为他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他有特殊性。 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其他所有法律责任都不承担,而是说他必须承担一点赔偿等民事方面的责任,这些都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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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少数恶性案件进行全球评价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有年龄较早的趋势,一些父母和孩子被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较轻或不判刑空钻孩子。 也有观点认为,考虑到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应该密切关注《严刑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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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在这次事件中,犯人的行为表现已经脱离了大众所熟知的孩子的内心和行为习惯,法律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王新:我个人认为心理年龄和实际年龄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刑法为什么要明确刑事责任年龄,首要关注的是重要的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 即客观上实施残忍的杀人行为,考察主观恶性即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通常方法都是以实际年龄为一条线。 到了这个年龄,估计你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具备主观恶性。 如果没有到达,就排除。 所以,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可以理解为法律的立制。 是为了便于统一操作的设定。 当然,这里可能有缺点。 嫌疑人的实际年龄及其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对等,可能超出了我们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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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似乎成为了犯罪保护伞,有人投诉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是轻罚,你怎么看?

王新:这次的坏事引起了全社会的大讨论。 但是从不同的立场来考虑,这种恶性的事情并没有频发。 国家统计局关于青少年犯罪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面对极端的情况,我们必须理性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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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把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对待。 19世纪末,美国首次设立了青少年法庭。 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有特别的原因,国家和社会都有责任,应该采取所谓的国家监护权主义思想来应对。 “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两大基本,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解决办法。 所以,与青少年的处罚相比,如果单纯犯了重罪,就不能通过刑事处罚来解决。 可以把其他责任推干净,按照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模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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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法宝

未成年人保护和惩罚的平衡在哪里? 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如何吸收成熟的海外立法经验?

强国论坛:网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案可行吗?

王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像把青少年罪犯纳入打击圈就可以一劳永逸一样。 这会有什么结果? 大家有可能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归咎于个人,忘记根本原因。 社会、家庭、学校、这些周边因素才是更重要的,并不是简单地坐牢就能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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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修改立法需要非常慎重合理。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种方法,对青少年犯罪能起到多大的正面作用,值得思考。 需要强调的是,对青少年犯罪的管理必须是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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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国外解决类似事件的方法,对我国有借鉴之处吗?

王新:我有一点值得参考的想法。 例如,英国有恶意弥补年龄的解决方案。 是7至14岁的青少年犯了重罪。 如果能拿出证据,说明有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追究责任。 这实际上是采取替补的方法。 但是,这种方法与英美这样的判例法法制土壤相结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能照搬,但可以借鉴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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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追究青少年的刑事责任,或者结合刑事责任年龄,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慢慢探索,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快速发展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做法。

比较未成年人的立法需要与时俱进

10月26日,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首次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

强国论坛:在审议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修订时,您认为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犯罪方面应该做那些调整?

王新:时代发展很快。 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出现了新的形态,很多法律都是几十年前制定的。 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与时俱进,实时调整。 但是,这一调整无疑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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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两部法律的重点实际上应该放在青少年保护这个大政策背景下进行综合治理,不能简单停留在惩罚打击上。 社会、学校、家庭这些因素如何发挥自己的功能,关键是要完整、有条理地纳入青少年犯罪的事前事后处理机制。

“拿什么拯救未成年犯罪?专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法宝”

对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深入调查,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律修改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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