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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27日电(记者李松涛)中国保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新闻披露、监管等,确定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办法》自每年10月1日起实施。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根据《办法》,只有保险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企业和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企业和其他子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区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根据《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保险、理赔、退保、投诉解决以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服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为支付保险费。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根据《办法》,对以下三类保险业务经营区域的限制将放开: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或投保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险、信用保险、担保保险网络,提供销售、担保、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保险企业经营这三类业务,其经营区域可以扩展到没有设立分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他险种不得跨地区经营,不能保证异地售后服务,对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相关险种的经营。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网络保险产品与以前流传的保险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该“办法”并不是单独提出“网络专用产品”的要求,而是采取与离线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使保险企业能够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新 保险监管机构首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等措施,实施退出监管,加强网络保险产品的监管。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规定,对因内部管理不善引起销售误解、新闻丢失和泄露等重大事故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可以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同一产品。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新闻披露、监管等,确定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办法》自每年10月1日起实施。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根据《办法》,只有保险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企业和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企业和其他子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区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根据《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保险、理赔、退保、投诉解决以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服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为支付保险费。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根据《办法》,对以下三类保险业务经营区域的限制将放开: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或投保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险、信用保险、担保保险网络,提供销售、担保、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保险企业经营这三类业务,其经营区域可以扩展到没有设立分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他险种不得跨地区经营,不能保证异地售后服务,对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相关险种的经营。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网络保险产品与以前流传的保险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该“办法”并不是单独提出“网络专用产品”的要求,而是采取与离线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使保险企业能够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新 保险监管机构首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等措施,实施退出监管,加强网络保险产品的监管。

“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规定,对因内部管理不善引起销售误解、新闻丢失和泄露等重大事故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可以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同一产品。

标题:“我国出台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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