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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据报道,《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点在三个方面有所改善。首先,首次明确界定了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通过列举,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和实施了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和搬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零星的开发和建设。确需准备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第二,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用区域综合地价代替了原有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此外,在原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第三,完善征地程序,将原审批后公告改为审批前公告,让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农民利益有保障了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确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边界,为下一步土地征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即使是“钉子户”,面对“公共利益”,也自然会收回支持征地的优势,而不是使用不合理的手段。否则,可根据相关法律强制征收。如果有过激行为,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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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公共利益”的定义为未来的土地征用设定了一个基准。是否征收土地和征收多少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公共利益”的界限征收。被征收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被征收人也不能阻碍征收。被征用者和被征用者之间的权力界限是固定的,任何想越过这一界限的人都可以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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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为边界,我们不能认为一切都好。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也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被征用土地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因此,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过程中,土地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也进行了首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以土地征收的原始目的确定土地补偿的做法,以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而不是以地区的综合地价确定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不仅如此,还在原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的住房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如果补偿方式和标准的调整主要是为了解决征地后农民的切身利益,那么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加将为失地农民的未来增加一条保障线。因为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出现了“致富”和“爆资”的现象,但是生活水平下降,快速贫困也很严重。在获得补偿后,许多农民在高消费中耗尽了补偿,在各种投资失误中损失惨重,甚至被赌博等行为所普遍谈论。与此同时,住在新楼里,生活水平大大降低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因此,将部分补偿资金转化为社会保障资金无疑是被征地农民的最佳和最重要的保障。

农民利益有保障了

如果界定好“公共利益”的界限,确定好补偿标准,只要规范程序,特别是扩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发言权,并在批准前作出变更批准后的公告,那么土地征用就不会再有问题,农民就能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中享受到土地带来的利益和收益以及土地改革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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