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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通讯员王中杰

9月23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推出了产权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创新措施,建立和完善了规范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了公司治理,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各区,为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立法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出台

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深圳城市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994年,深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自1992年第一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立以来,深圳经历了27年的发展。据统计,到2018年底,有1043个。原账面资产达到1773亿元,股东超过30万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深圳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制度规范和具体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解决公司在监督、管理、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广泛深入的调查和论证,新的《规定》出台了。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出台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改善公平环境

新条例下的产权制度改革在大力推进——探索和完善股权分置的先行示范。

公司可以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调整集体股份的比例;可以通过增发新股、置换股份等股权改革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也可以投资设立和参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偿安置和奖励可以用来给公司高管、引进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筹集股份,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尊重现实,明确合作股份和募集股份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和转让。同时,在股东死亡或境外结算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回购股份,既保证了股东大会有序有效的决策,又充分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出台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实现自主经营

新《条例》完善了公司内部治理——通过章程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实现自我管理。

新《条例》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了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作为公司集体股的代表,他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履行集体股出资人的职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度,根据股东人数指定一名代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并以其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通过发行集体股份,集体股份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对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出台

加强外部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和机制

新《条例》加强了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外部监管。

规定了市、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部门和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促进发展的相关监管机制体系和政策措施,建立了全市博弈管理体系;很明显,每个地区将制定公司在整个地区的发展计划;同时,要规范和监督内部机构的产生、变更和工作规则、重大事项决策、董事长述职评估、薪酬和补贴支付、资产监管、“三资”交易、财务会计和许可证、章程示范文本、违法违规查处等四大监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步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出台

充分发挥社区党委的主导作用

新《条例》充分发挥了社区党委的领导作用--新时期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第一示范。

规定了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加强公司党组织建设的同时,公司所在地中国共产党社区党委对公司的发展进行领导、支持和监督是显而易见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择必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等重大事项如大额资产转让、抵押或质押、担保等必须经过研究考虑后提交股东大会决策;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社区党委研究提出后,提交公司所在地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集体分红计划应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制定,鼓励公司利用集体分红和税后留利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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