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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关键雇员”,你可能需要通过在办公室和公司履行职责来逃避监管。

经过前期公众咨询,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情况的监管,银监会于12月25日正式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履职实施双重回避 超过7年就要轮岗 监管设三年整改

本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重点是避免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关键人员的表现。关键人员受业务回避和工作回避双重管理,普通员工在从事关键业务时,需要根据工作职责实施业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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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没有调整,但对过渡期工作进度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上报安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的时限也相应放宽。回避工作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了解决不符合规定的库存回避问题,《指导意见》适当提高了系统的灵活性,在严格控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库存问题。一方面,股票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三年过渡期,原则上要求各机构在2022年底前清理好股票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避免,则允许该机构在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获得豁免。

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履职实施双重回避 超过7年就要轮岗 监管设三年整改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的颁布将有助于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绩效回避制度,建立绩效回避长效工作机制,营造积极申报、严格回避、公平履职、强化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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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关键人员的相对回避管理

《指导意见》突出了规范银行和保险机构员工回避行为的重点,区分了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什么是关键员工?根据《指导意见》,“关键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内部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确定,并报相应监管部门或当地监管机构。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应当避免参照关键人员履行职责。此外,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逃避履行职责的普通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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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在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人员亲属的回避管理,并从两个维度提出了要求:

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应履行同一单位的职责,服从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属于同一管理人员或有直接下属管理关系的职位,也不得从事人事、财务、监管、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信贷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不在同一单位但与其亲属有直接业务约束或利益关系,影响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性的人员也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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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关键人员也应根据需要轮换。原则上,国家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雇员不得在其成长的省市分行担任负责人。其中,“我长大的地方”一般是指我最初接受中小学教育并长期工作的县(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根据家庭情况和我的经验来把握。

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履职实施双重回避 超过7年就要轮岗 监管设三年整改

轮岗的具体要求是:对各级管理人员、内部部门负责人、关键业务岗位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有重要影响的员工,要明确轮岗周期、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执行轮岗。其中,轮换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原则上,国家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雇员不得担任他们成长的省级和地市级分行的主要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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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上述亲属的范围。关键人员应避免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亲。普通员工应避免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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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监事亲属回避任职的要求。建议如果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之间的职务回避和官员回避关系,避免影响监管公平性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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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要求与原银监会2017年发布的《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职务回避办法(试行)》的要求一致。在避免工作方面,规定在银行金融机构工作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直接监管机构的岗位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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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和问责

为加强监管,《指导意见》强化了绩效回避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督,收紧了制度围栏,堵塞了管理漏洞,并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绩效回避在银行业和保险业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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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指导意见》原则上主要规定了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员工的回避。在此基础上,强化了机构的主要职责,要求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特殊回避制度。并定期检查绩效回避的实施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注意的是,原则上,机构获得的信息仅限于与员工存在回避关系的亲属的信息,获得信息的手段必须合法合规。此外,所有机构都必须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以不正当手段逃避绩效管理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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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外,外部监督检查也尤为重要。根据《指导意见》,为加强监管约束,要求监管机构将辖区内银行和保险机构员工绩效回避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报告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踪整改进度和结果,落实整改责任。对严重违反回避履行职责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根据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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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虑到各银行保险机构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提高了系统的灵活性。

具体来说,一方面,对股票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予了三年过渡期,原则上要求机构在2022年底前清理股票问题。其中,各级机构管理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解决,各级机构内部部门负责人之间的存量问题原则上应在2021年底前解决。其他股票问题应合理安排,避免在2022年集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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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在2020年和2021年年底前确实难以清理相关的存量问题,在按照豁免和回避权限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并获得总部或一级分行党组织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后,允许机构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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