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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5日报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本次修订的目的是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在中国银行发展中的活力(601988),提升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实施详细的银行开放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8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充分吸收了科学合理的建议,大部分建议已经纳入《细则》或将纳入相关配套监管体系。其中,采用多方反馈,取消了外资银行分行必须与子公司同时成立才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分行在明确职能定位的基础上选择自己的业务方向。部分机构就明确“双牌照”下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制度、人员和管理共享条件、明确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豁免标准和程序等提出意见。,将在本细则发布后以适当形式予以澄清。其他意见涉及对条款的理解,将通过法律法规的后续培训给予指导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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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按照修订后的《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实施详细的银行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选择范围,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等。 降低外资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资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要求,合并外资银行境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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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纳入近年来公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开放问题,提升立法水平。这些未决事项包括:澄清报告制度在某些业务中的应用;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合作;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管理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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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与前期发布的规定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如优化对外资银行分行流动性比率指标的评估,调整部分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相关条款,修改预提报告中的计息资产支取审批条款,修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修改涉及监管机构名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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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

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本细则今后将进一步修订。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从1月至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批准了18项设立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申请,15项设立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申请。截至10月底,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机构976家,总资产3.3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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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业和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已基本形成。一些外国银行家表示,他们将积极抓住开放措施带来的机遇。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总裁兼副董事长张小磊表示,渣打银行将专注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银行优势和专长的领域,为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类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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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表示,将立足国情,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和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维护无系统性风险底线。

标题: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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