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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盖桓

随着1979年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中国信托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近40年的坎坷历程。

1979-2000年

偏离信托主营业务期

(a)没有经营真正的信托业务。由于当时中国没有建立信托制度,即使信托公司想做生意,也不可能实现。因此,这一时期的信托公司除了信托什么也没做,有人称之为金融百货店。在此期间,信托公司主要位于银行系统之外为资金融资。目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传统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因素,推动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它的主要职责是充当政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银行规划体系之外的建设筹集资金的窗口,促进国民经济和部门经济的快速发展。

新中国信托业与信托法的发展历程

(二)风险主要是政策风险。信托公司的恢复和发展正处于中国经济体制剧烈变革和转型时期,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对外窗口和金融创新的实验场。其外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尚不成熟,信托公司的发展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在这一时期,部分计划经济时期,信托公司主要承担政府的投融资职能。他们的渐进式改革和部分实验性任务使他们的职能定位不断调整。此外,局部改革带来的综合配套体系不完善,机构、企业乃至行业的发展往往受到政策调整的影响,面临巨大的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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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次因宏观政策调整。由于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其资本投入不可避免地会偏离宏观政策,这在宏观调控中得到纠正和矫正。因此,从1982年到1999年,国家对信托公司进行了五次清理整顿工作,其中1999年以来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工作最为彻底和有效。此外,这一时期许多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不良资产率高,被称为“坏小子”。应该注意的是,从那以后已经进行了整改,但不能与这五次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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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到2001年

制定和颁布信托法

为了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信托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一是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为市场经济提供灵活多样的法律工具。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和发展,信托制度已被证明在财产管理、金融中介、投资和金融管理、社会福利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其巧妙的产权转让和管理设计非常适用,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满足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第二,它是基于几位著名法学教授的建议,如江平、谢、、魏家驹等。鉴于当时境外国有资产流失频繁,魏家驹教授认为,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大多以个人名义登记,根据国家法律,个人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者。一旦此人逃离国有资产,中国很难追究他的法律责任。随着信托制度的引入,国家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个人管理,而个人作为受托人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国家享有信托受益权和信托财产所有权,从而防止个人侵占国有财产。

新中国信托业与信托法的发展历程

根据立法计划,信托法是由NPC金融和经济委员会起草的。1993年8月,由NPC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人员、专家、学者组成了信托法起草小组。工作组由王连洲任组长,成员主要有何宝玉、曹守业、牛、孙淑媛、、蔡贵欢。经过艰苦努力,起草小组收集、翻译和整理了大量有关国家信托制度的资料,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江苏、广西等地举办了研讨会和座谈会,并赴加拿大、美国、英国、荷兰、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广泛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高校、银行系统、法院系统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修改了草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 该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中国信托业与信托法的发展历程

《信托法》的颁布旨在建立民事信托关系,填补我国信托立法中的空空白。基本信托关系确立后,根据这种关系开展的各种信托活动都有法律可循,于是信托业法和相关单行法规进一步制定。《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从此建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活动的规范化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我国商业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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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到2009年

主要从事固有业务期间

(一)主要开展固有业务。这一时期,信托业务大规模发展的条件尚不具备,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几乎没有投资限制,导致信托公司纷纷加入行业。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固有的业务收入,少数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为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底,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为677.25亿元,固有业务收入占95.26%。在此期间,信托公司没有延续2001年之前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行了彻底的转型,摆脱了整个行业同时清理整顿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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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业务开始出现在BLACKPINK,一些信托公司正在尝试开展信托业务。随着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信托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一些信托公司开始尝试按照信托原则开展信托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底,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规模为3617.04亿元。不幸的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信托业务类型是贷款信托,这意味着信托财产的使用基本上是贷款,而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明显带有银行的影子,导致信托监管与贷款业务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以及收益信托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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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关联交易风险。由于对信托业务的关联交易限制不严,一些信托公司的股东和高管利用信托公司作为融资平台,通过向关联方贷款、收购关联方资产或发行具有关联方财产和产权的信托计划等各种手段为自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融资,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导致6家信托公司现阶段停业整顿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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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今

主要从事信托业务期间

(一)主要从事信托业务。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全面引导了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促进了信托公司定位为以信托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从而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新时期。2010年末,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当年信托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58.76%,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此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不断增加,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不断强化,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已经确立。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为22.53万亿元,固有资产达到7342.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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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从事融资信托业务。无论是单一信托还是集体信托,信托公司主要将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人资产。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信托公司融资信托达到6.96万亿元,占资本信托总规模的67.49%。后来,信托业务通常分为投资、融资和交易管理,融资信托的衰落明显。然而,如果将交易管理信托业务中的债务信托业务进行叠加,融资业务无疑仍将是目前中国信托业的主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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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风险是主要因素。这是经营融资信托业务的必然结果,导致刚性赎回的风险。在会展业发展过程中,信托公司主要评估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并通过内部和外部信用提升等多种手段控制信用风险。

新中国信托业与信托法的发展历程

展望未来,中国信托业仍将坚持信托主营业务的地位,并将出现以下新特点:一是不再以融资信托业务为主,主要风险类型不再是信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科技金融的发展,信托作为资本中介的作用将被削弱。二是形成了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努力形成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包括战略规划能力、人才研发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it建设能力和品牌建设能力。第三,主要风险是受托管理责任的风险。这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最具特色的一点,信托责任风险已成为信托公司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类型。信托公司在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履行诚信义务,加强诚信义务风险管理。

新中国信托业与信托法的发展历程

(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起草人)

标题:新中国信托业与信托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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