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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细解释了地方政府特殊债券的新规定:打开“前门”,增加有效投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和支持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10日接受记者采访,解读通知重点内容,回应热点问题。

六部门解读专项债新政: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前门”

财政支持的专项债务项目范围

通知的亮点之一是改变过去特殊债券的封闭式运作模式,根据特殊债券项目的特点合理界定金融支持标准。

“通知提出了合理明确的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金融支持准确聚焦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专项债券作为合格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落实专项债券项目和市场化融资项目的偿债责任。”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是地方政府通过改革来规范债务融资的“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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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领域是关键领域?哪些项目被认为是重大项目?

根据通知,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运用专项债券等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农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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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允许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项目的资本金。该负责人表示,这些项目主要是国家支持的铁路和国家高速公路,以及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和供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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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经项目收益评估后具备融资条件,可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允许使用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项目收益的实际水平。”负责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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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市场化布局,扩大投资群体

很多人可能还记得,今年3月,浙江省和宁波市开始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标志着地方债券在中国的柜台发行成功启动,个人和中小机构可以认购地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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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在“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一章中,提出了大力推进专项债券项目,确保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付能力匹配,加强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充实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重,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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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化发行为例,通知要求进一步减少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排名、存放金融资金和设定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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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丰富投资群体方面,通知建议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向本地区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销售地方政府债券,扩大对个人投资者的销售规模,提高商业银行柜台销售比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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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不仅支持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还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沿着市场化改革方向发展,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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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仅强调积极激励,而且坚决防范和控制风险

发行地方政府专用债券是增加反周期监管的重要手段。如何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发行特种债券的积极性?同时,确保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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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负责人说,通知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坚持“三个区别”的精神和要求。在强化责任意识和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担心问责和不作为的可能情况,不仅提出了相关的激励措施,还设定了合规和豁免的界限,力图消除对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法律合规行为的不必要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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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激励方面,通知建议研究建立积极激励机制,将发行和支持融资特种债券挂钩,全年加快发行和使用特种债券,并对特种债券基金发行和使用进展较快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支持。适当提高信贷支持的地方政府债券再融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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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豁免方面,通知指出,金融机构支持依法支持融资的专项债券项目,如果债务偿还来源为经营收入,且未新增隐性债务,则不认定为隐性债务责任情况。如果金融机构以隐性债务存量支持在建必要项目的后续融资,且不增加隐性债务,则不确认为隐性债务的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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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控制。通知强调,严禁将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政策的杠杆,严禁超项目收入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用‘打开大门’的改革方法,坚决抗击和化解重大风险。这位负责人表示,更好地发行特种债券,有助于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标题:六部门解读专项债新政: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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