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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特定债券竞价转让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特定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且特定债券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的,不得进行特定债券竞价转让。卖方应根据以前的交易价格和相关债券的市场估值,合理确定投标转让的价格范围。原则上,卖方应在投标日前3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匿名向市场发布《特定债券投标转让公告》。原文如下:

上交所:允许开展特定债券竞买转让 卖方应匿名发布转让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债券转让模式,完善债券风险管理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就特定债券的招标转让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在上市期间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和结算服务的通知》和《关于在上市期间为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和结算服务的通知》在本所转让的特定债券,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招标转让(以下简称招标转让)。

上交所:允许开展特定债券竞买转让 卖方应匿名发布转让公告

本通知所称的竞价转让,是指债券持有人作为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根据确定的竞价交易规则,发布转让公告,在限定时间内以最佳价格向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出售债券的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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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招标方式转让的特定债券,应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并有一定的市场转让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转让:

(a)特定债券发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二)由于卖方与发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等原因,特定债券不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或风险特征;

(三)特定债券司法冻结等权利存在缺陷;

(四)其他可能导致特定债券不适合招标转让的情形。

第三,卖方应做好投资者组织工作,提前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申报意向,结合相关债券的前期交易价格和市场估值,合理确定竞价转让的价格区间,确保竞价转让的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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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则上,卖方应在投标日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所匿名向市场发布《特定债券投标转让通知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并向本所提交《特定债券投标转让要素清单》(格式样本见附件2)。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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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转让的特定债券的基本信息和风险,以及历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约定的对债券持有人生效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转让的具体债券数量、投标时间、投标方式、申报要求、价格范围及其他相关安排;

(三)招标结果和结算安排的方式;

卖方应在公告中承诺待转让的特定债券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的不可转让情况。

五、转让公告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可以取消或者变更招标转让:

(1)卖方认为相关债券的市场需求暂时不足以支持投标转让;

(二)可能对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导致债券不再适合招标转让等;

(三)其他合理原因。

如卖方拟取消或变更投标转让,应在转让开始前通过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相关公告。

6.投资者拟参与投标申报的,应当遵守本所关于特定债券转让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向本所债券质押品处置平台办理相关权限手续,并登录处置平台参与投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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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处置平台合格报价组资格的机构可以直接参与投标申报。

七、投标日10:00-11:30,合格投资者可作为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根据本通知和转让公告明确申报要求。

投标人应在卖方公布的价格范围内申报,单个投标人只能申报一个价格。在单标的中标方式下,投标人在单个投标中申报的数量为本次投标中转让的债券总额;在多主体中标方式下,卖方应在转让公告中规定单次投标申报的最小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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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内,投标人因技术故障或其他情况未能通过本所系统申报的,应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准确填写《特定债券投标转让紧急申报单》(格式样本见附件3),并传真至本所进行紧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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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截止备案后,交易所系统根据招标方式对应的交易原则计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生成招标转让结果。

如果单个主体中标,出价最高的投标人将根据投标总额完成交易。如果有多个最佳投标的申报,交易应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在多主体中标的情况下,交易所系统将对所有有效申报进行价格从高到低的排序,并汇总申报的累计数量。如果申报的累计数量未达到总投标金额,最低申报价格为边际价格,所有申报交易均根据申报数量达成。如果申报的累计数量达到投标总额,则边际价格应为达到投标总额的价格。如果价格优于边际价格,所有申报的交易都将完成,交易数量也将申报。如果价格等于边际价格,将完成全部或部分申报交易,边际中标的初始分配将按照以每个申报数量为权重的取整方法进行。初次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应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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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标结果产生后,交易所将向卖方和中标人发送其招标结果,包括交易数量、价格、交易对手信息等。卖方和中标人应认可投标结果。

卖方应通过本所向市场公布投标结果,包括交易数量和金额(格式证明详见附件4)。

11.投标当日13: 00至15: 30,交易所将根据投标结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送投标转让数据,中国结算将为特定债券的转让逐一提供全面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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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场参与者参与特定债券招标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通知等业务规则的规定,确保向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和公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参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转移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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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卖方和投标人应承担参与投标转让的风险。双方如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4.各市场参与者违反本通知或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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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特定债券的投标和转让过程中,本所对不可抗力、事故、系统故障等异常交易不承担责任。、以及本所因上述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

16.其他具有竞价和转让需求的低流动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竞价转让。

十七、本通知负责解释。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特此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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