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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贷款利率的“新红线”已经确定。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今年以来,COVID-19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过高的融资成本是重要原因之一。

重磅!民间借贷红线划定:利率不超4倍LPR、这些情况合同无效,职业放贷应有

修订后的《条例》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为基础,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条例》。“24%和36%两条线三区”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了民间借贷利率的逐步发展和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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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引发了市场的强烈反应,对于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设定为4倍lpr4,各方存在很大争议。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和业界关于修改和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否应该调整;其次,我们应该设定私人贷款利率的上限吗?第三,如何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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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以四倍低利率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的重要界限。最高法决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取代原条例中“24%和36%为基础的二线三区”的规定,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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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3.85%的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根据最高法律,大幅降低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几个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金融和资本市场应该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来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的活力,将有助于促进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并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私人借贷与中小企业密不可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调,是恢复经济、保护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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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就利息达成一致,以及应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贷款合同支付多少利息。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还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定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通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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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确保民间借贷稳定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私人借贷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近年来,一些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的名义规避金融监管,进行机构套利,有些甚至与点对点借贷、资产管理计划、场外资金配置、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利益相关者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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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该由市场来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将逐步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将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扩大而逐步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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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统一司法审判标准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不判决”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因此,有必要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及时修订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加具体、清晰的判断标准和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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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设定引起了争议

事实上,对于将私人贷款利率上限设定为4倍lpr4,各方存在很大争议。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和业界关于修改和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否应该调整;其次,我们应该设定私人贷款利率的上限吗?第三,如何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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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律,应该承认,对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一直是各界人士讨论民间借贷时争论的焦点。

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不能保护借款人,还会产生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但是,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第一,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不足,这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紧张关系。其次,私人借贷已经从地下转移到地下,地下银行和影子银行可能会更加活跃。为了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私人贷款的实际利率可能会进一步上升。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是吸收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分母,更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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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金融研究员、实践者董希淼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监管。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次,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通常被称为“4倍利率”。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四倍利率”改为更加灵活的“二线三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年利率36%以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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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淼认为,在贷款利率方面,利率市场化应该加快。目前,中国央行已正式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和深化。顺应利率市场化趋势,司法机关也应该适度有序地放松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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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国认为,有必要适当控制利率,不要过分夸大高利润民间借贷的作用,并注意避免将一些例子作为典型宣传。核心问题是如何管理利率。首先,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必须建立调整机制;第二,私人贷款利率总体上可以适当下调,但更重要的是,利率结构机制应该得到细化和差异化的管理。具体来说,可以从使用场景、相关主题、金额期限、担保情况和地域习惯五个方面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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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亚洲全球研究所所长陈志武在最近的一次公开演讲中表示,设定利率上限是从保护贷款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但他不知道这项政策在实际实施时会对贷款人造成损害。随着贷款利率的降低,贷款人的贷款意愿和资金供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利率下降,贷款人有动机提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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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认为,为了打击非法贷款,设定利率上限可以在短期内治愈症状,但不能实现长期治愈,限制利率不能简单地通过设定利率上限来实现。只有加强监管部门对贷款机构的监管和相关法律的执行,深化商业文化和契约精神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改善商业环境,高利贷和非法信贷问题才能长期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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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一是借贷成本不透明,表现为‘砍头利息’,一些借贷平台收取过高的违约金、服务费、保险费等利息以外的费用;二是催收行为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暴力催收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群体逃债的问题。与利率问题相比,这些问题更为紧迫,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在此过程中,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要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民间借贷资本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大大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促进民间资本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董喜淼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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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对无效贷款合同的两处修改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何晓荣表示,在初步调查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借贷”名义向公众发放贷款的做法有很大意见。这种行为很容易与“日常贷款”和“校园贷款”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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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五个案例之一,即第十二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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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何晓荣介绍,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严格限制高利润转贷行为,即部分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后转贷高利润,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渠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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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最高法将原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并将其转移给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高利润借款人”的合同无效性修改为《条例》第14条第1款“从金融机构提取贷款用于转移贷款”,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在推进金融服务实体方面的明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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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如果贷款合同有效,就将按照贷款合同执行。但是,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前提来确定的。贷方需要一个许可证来确认合同的有效性。没有许可证的,贷款合同无效,但贷款法律关系有效。本金仍需返还,但利率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用4倍lpr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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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点:增加“专业贷款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敏表示,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借贷者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的“职业借贷者”,即借贷者的借贷行为重复频繁,借贷目的也是商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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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司法解释时,在第十四条“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增加了第(三)项“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这是对专业借贷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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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介绍说,这一限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

2018年4月,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明确“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不得将发放贷款作为日常经营活动。”专业贷款人的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果数量和金额太大,可能会损害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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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1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前款所称“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两年内以贷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贷款十次以上。如贷款到期后还款期延长,则贷款发放数应计算一次。”这一规定是判定“专业贷款人”犯罪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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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依法视为无效。如果同一个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从事有偿私人贷款,一般可以被视为专业贷款人。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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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点: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在处理私人借贷纠纷时,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是应当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

作为贷款合同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应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和贷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自愿协商贷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和合同终止,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坚持自愿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融资和活跃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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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点:贯彻《民法》中“禁止高利润借贷”的原则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严格执行了《民法通则》中“禁止高利润借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首先,我们将继续实施更严格的政策来保护本金和利息。即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合同成立时以初始贷款本金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初始贷款本金和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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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以约定为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第三,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合同成立时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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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根据一般理解,司法解释不是立法,也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具有追溯力,这在司法审判中很容易出现。在司法审判中,如果不考虑溯及力,很容易出现以下情况:《民法典》生效后出现争议,而相应的合同是在《民法典》生效前订立的,那么法律的适用与司法解释之间就会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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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根据原司法解释的要求订立合同的年利率为24-36%,则是基于司法解释的信任,而这一变化是4倍的lpr,这一点应该是明确的。本司法解释的追溯效力。”消息来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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