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772字,读完约7分钟

《国家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发表后,引起了业界更多的关注。几天前,中国证券清算公司R&D中心的戚畅表示,会议纪要是中国第一份系统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的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统一债券纠纷案件的判决思路,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完善债券市场基本制度,提高债券风险处置机制市场化法制化水平,全面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工作要求,全面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意义重大。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自2018年以来,信用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加,相关法律实务中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使得违约后的案件难以处理,如违约诉讼、破产诉讼等。为正确审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引发的合同、侵权、破产等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债券纠纷案件审理座谈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起草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并于今年7月15日正式发布。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戚畅说,《纪要》是我国第一份系统的债券纠纷案件审判司法文书,共有34篇文章。它从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方式、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对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作了全面的规定。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具体来说,一方面,《纪要》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是目前解决债券市场纠纷的重要司法文书。会议纪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使法官尽快准确理解和掌握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并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可见,本总结中的相关内容将直接影响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和判决,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另一方面,空对摘要的内容仍有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将会议纪要定义为司法文件,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意味着在审判中应当参考这些文件,但不一定作为审判的依据,空.对此有所调整《纪要》还指出,“对于申请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表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在今后的申请中进行一些渐进式的指导。由于以前很少探讨债券市场的调解机制,会议纪要形式灵活,不仅可以及时解决债券纠纷问题,还可以为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提供依据。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纪要》明确了债券纠纷案件的程序安排,该起诉什么,该起诉谁,在哪里起诉。

一是起诉什么。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债券违约纠纷案件属于要求发行人偿还本息的合同纠纷案件。然而,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由同一发行人的债券违约引发的三类纠纷案件开始出现,案件涉及的债券种类也有所增加。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二,谁会起诉。第一是主要原则,即债券受托人或债券持有人大会选举的代表集中起诉,债券持有人单独起诉为辅的原则。二是解决同一债券不同判断结果的问题。以前,由于受托人代理责任不明确等因素,集体诉讼难以进行,导致实际操作中起诉的理由和地点不同,导致同一债券的判决结果不同。第三,集中起诉和单独起诉之间显然没有冲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适用于诉讼,因此未能投票支持股东大会或授权代理人的投资者可以自行起诉。第四,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经理的诉讼地位。由于理财产品不具有法人主体地位,银行理财与理财产品持有人处于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在起诉前是否获得实际投资者的授权存在争议。在以往的实践中,银行大多被用作诉讼主体,而本会议纪要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经理的诉讼主体。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三是去哪里起诉。一是原则上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案件管辖权而言,会议记录中有许多相关内容。简而言之,应坚持“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原则上所有争议应由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取消了行政前置程序,降低了起诉门槛,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即起诉欺诈性发行、虚假陈述等。不需要行政处罚或裁决文件作为必要的前提。这一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以没有行政处罚或者承认有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为由拒绝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突破了证券市场受理虚假陈述的一般规则(《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降低了起诉门槛。三是集中管辖原则明确,原则上由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解决债券投资者单独起诉、异地资产封存困难、重复封存等问题。对债券纠纷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债券纠纷的及时有序解决和裁决标准的统一。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此外,会议纪要为债券纠纷案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制度安排。(一)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特别规定。一是明确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范围和效力,保留债券持有人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兼顾争议处理效率,避免少数利益被“代表”的问题。会议记录赋予受托人更多的权利。受托人不仅可以作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的代表,还可以单独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进而申请发行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第二,受托人诉讼的细节已经落实,有利于提高受托人的代理积极性。例如,在权利保障方面,如何登记质押,受托人是否有权处分债券质押等。,并明确支持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另一个例子是,会议记录进一步明确了诉讼的利益和费用负担。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发行人的民事责任。明确了债券纠纷中发行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发行人的责任范围、投资者损失计算和因果关系抗辩作了详细规定,从而弥补了债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的空标准。在投资者损失计算方面,对损失的基准日和暴露日、计算方法和估值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界定。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卖方应尽的努力”原则,特别是明确了因果关系抗辩,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滥用该制度赋予的约束。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一是规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相同职责的人员、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的归责原则,畅通了投资者救济渠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发行人履行相同职责的人员需要证明其没有过错,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需要证明其“勤勉尽责”。如果他们不能证明,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在明确中介机构“把关人”职责的同时,会议纪要还赋予了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辩论的权利,以避免它们承担法律义务以外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发行人股东、内部人等关联方的相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违法成本,并能遏制他们的公司治理、侵害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等逆向选择问题。

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很明显,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及时确认债权、持续披露信息等。、以及发行人在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债权的赔偿责任,有利于诉讼的及时顺利进行。在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审理中,要做到企业救助、市场清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经济日报记者陈)

标题:中债研报:债券风险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地址:http://www.tjsdzgyxh.com/tyxw/6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