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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2020]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在第一个实施日,单位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新账户,对原账户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期末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转入新账户的相关会计科目,并根据《办法》的会计基础调整新账户相关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在《办法》实施的第一个报告年度,不需要编制上一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部门。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算方法

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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