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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8月11日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日的官方微信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两部表示,《办法》的颁布,有利于建立功能齐全、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的化肥储备体系,对于降低国内钾肥资源消耗、应对化肥市场风险、减少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促进我国农业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9章42条,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和布局、储备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选择办法、储备任务的下达和管理、储备任务的履行和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和补充规定。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首先,明确管理部门和运作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全国化肥商业储备进行全面管理。在实际操作中,遵循企业存储、政府补贴、市场运作和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通过申请贷款解决,中央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二是界定储备规模和调整方法。全国化肥商业储备分为三部分:钾肥、救灾肥和春耕肥储备。总储备规模考虑了国内化肥生产、需求和进出口情况,并在每个储存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救灾化肥和春耕化肥的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业化肥施用量的最新年度变化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应根据救灾化肥和春耕化肥的储备规模进行调整,增加到一定规模并保持稳定。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第三,明确预留时间和网络布局。钾肥常年储存,布局集中在交通便利的地区或主要粮棉产区;救灾化肥和春耕化肥的储备期为半年,其中救灾化肥的布局向易受灾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化肥的布局是综合考虑农业化肥用量和化肥生产运输能力后确定的。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四是建立竞争性选拔机制。所有仓储企业必须通过招标确定,企业的注册资本、销售额、生产能力和仓储能力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其中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春耕化肥的招标。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第五,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责。财政部有关监察局负责审查企业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对钾肥和救灾化肥进行事后监管。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春耕化肥储备的事后监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统筹管理,按照企业储存、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运行。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自负盈亏,所有仓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储备运作效率。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原有三级储备不适应市场环境和政策变化的问题。针对原化肥储备制度存在的管理和运营成本高的问题,将原三大储备整合为一个,分为钾肥、救灾肥和春耕肥三个部分,统一了仓储企业的招标程序和储备任务发放方式,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根据化肥生产需求和进出口情况,动态调整个人储备规模的钾肥、救灾肥和春耕肥;在储备时间上,钾肥全年储备,救灾肥和春耕肥的储备时间相互协调;在储备布局上,综合考虑了主要粮棉产区、自然灾害易发区和农业的化肥用量和生产运输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了三个储备库的布局。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坚持目标定位,努力构建功能齐全、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的化肥商业储备体系。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目标,进一步优化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分工,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和仓储企业运营提供明确依据,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后续纠纷;进一步优化储备评估指标,从整体上降低仓储企业的储备风险和仓储成本;在储备发放方面,规定了发放时间、库存补充等具体要求。(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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