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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矿山、一畦梯田,乃至一块绿地、一个布娃娃……谁是这些财产的真正主人?作为权利人,你对这些财产享有那些权利?别人负有什么义务?财产权受到侵害要承担那些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在北京就物权法草案的撰改情况作了汇报。 简言之,物权法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法学专家解释称,物权,即对物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经济好处的权利。因为此,物权法首要调整有形财产关系,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郑功成委员说,物权法的制定可以明晰产权,保护产权,如此才能使“有恒产者有恒心”,才能促动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对于物权法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从业委员会副主任、参与物权法起草与撰改的王胜明的评价言简意赅: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王胜明说,“制定一部物权法十分必要。”

胡康生在报告中说,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这次要求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作了10个方面的重大编纂。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利。 该草案开宗明义指出,为了确定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制定了本法。 三项审查增加了引人注目的规定,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产。 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利并列为一章,强调同等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体现了各自权利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对比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草案新规定,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过无偿或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转让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的财产,并由国有公司、集体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集团”直接负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承担重大责任,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破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被征地拆迁人利益保护力度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给予补偿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征地、拆迁补偿不足,成为引发诸多纠纷的重要导火索。 对于这些侵害大众利益的行为,委员们需要提出物权法来确定这一点。 草案3审查加强了对被征募和被拆除的人的好处保护。 根据新增加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所有权利。 拆迁、征收个人不动产,没有国家规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变更私有财产的权利关系。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者给予合理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采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有专家指出,我国宪法修正案写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物权法草案的这些规定是执行宪法的大体措施。 著名民法专家江平教授说:“一个身体需要两种安全感,一种是人身安全,一种是财产安全。 经过劳动和非劳动的合法收入必须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明天不是我的,是征收的。 物权法的重要性能是在公权力面前竖起私权保护墙。 ” 在今天的小组审议中,吴基传委员提出了需要这个规定,“社会公共的好处”是什么? 有点地方政府修路,建广场是公共利益吗? 严格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迫集体、私有财产的权利。 三、权利人要求排除干扰不适用诉讼时效 备受关注的是,草案规定权利人要求排除干扰或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新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本身所具有的自我保护系统。 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让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动。 但是在物权请求权上不得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有些财产在实践中被非法占有和侵害,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不能主张权利,达不到民法保护权利的主旨。 他强调,“权利人要求排除干扰、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表明只要侵权状态持续,就可以提出保护物权绝对性的要求。” 四、随着绿地、道路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出现,物权法草案中出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备受关注。 这是指人们对住宅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对电梯、通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于归属不确定,绿地、车位等小区的业主与开发商、房地产企业的纠纷成为突出问题。 在 草案3审查中,删除了建筑物分区所有权人内部管理的一点规定。 然后进行编撰补充:建筑地块内的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由建筑物分区的所有权利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除会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建设单位等能够说明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利人共有。 五、国有矿产、海域依法可以占有、采用、效益 草案三审增加规定:国家全部或者国家全部集体采用,以及法律规定的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由自然人、法人依法 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依法利用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是利用物权的重要副本,但矿产资源法、海域分别采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民事基本法——物权法必须与之相联系 六、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宅基地开采权不得单独转让。 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转让的,宅基地录用权一并转让。 一点常务委员会委员对这项规定提出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宅基地不得转让,是的,我认为应该允许转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宅基地采矿权人经本集团同意,将建设的住房转让给本集团内符合宅基地采矿权分配条件的村民。 住宅转让时,宅基地录用权一并转让。 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7、典权的删除、转让和抵押权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典权、转让和担保作了规定。 有些常务委员主张,以前从我国传来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现在开设的典型行为实际上是“当”动产的业务,不经营“典”不动产的业务。 转让和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但我国对动产担保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因此,物权法对典权、转让和担保暂时没有规定,今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研究。 8、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3审查中增加规定: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飞机经可以抵押的当事人书面协议,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者将现有和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 道路、电网等的收款权可以出质。 根据这项规定,“20层楼有6层,也可以抵押”。 9、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 没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 草案三审查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认为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一个过程。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关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据说不动产登记法已经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草案新增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者土地登记机关一并申请登记城市房屋的全部权和土地采用权。 这意味着老百姓只需要一家办理房产证,可以极大地方便当事人,减轻其负担,体现立法以民为本的理念。 10、物权法的编纂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简化 一点条文,将一点文案的表达通俗化地编纂,使物权法更加简明易懂。

标题:“物权法新草案十大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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