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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智障患者吕天喜的家属,最近从官方收到了35万元支票,包括30万元的“救助金”和5万元的其他支出。 条件是家属签署了《救助协议书》,签署了《撤回申请书》。 (《京华时报》10月16日)

“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被家人认为“长期失踪”的河南嵩县智障人士吕天喜,不久前突然离开监狱,刑满释放。 原本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3年监禁。 在从侦查、公诉、审判到服刑的整个司法过程中,由于姓名、年龄、家庭住址都存在“名副其实”,该案受到社会各方的质疑,当地政法部门也组建了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前几天,在司法精神科的鉴定中,吕天喜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家属得出结论说“抢劫判决没错,只是名字和年龄错了”。

“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这个轰动国内舆论的案件似乎已经“盖棺定论”,但在该案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发生的不当或违法之处可能不再深究。 如果是这样的话,显然不能接受不仅是因为这样的解决不好,更重要的是与司法公信和公民权利保障直接相关。

“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吕天喜既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明判决没错,为什么要发放所谓的“救济金”? 这笔钱是赔偿、补偿还是救助? 法律根据是什么? 谁来为此付款?

“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河南省赵作海11年获得60万人以上的赔偿,而吕天喜3年获得30万人的赔偿。 如果政法机关不是“理亏”,要消耗这么大的代价来“抹平”吗?

为了消除公众的疑惑,河南政法机关必须在还原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吕天喜事件各环节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严格、公开、透明的责任追究。

其实,案件在当初的审判过程中有缺陷。 即使我们允许以犯罪嫌疑人的自行申报名义追究责任,精神科鉴定程序的启动也是法定且必要的。 特别是在吕天喜精神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为什么办事员没有开始这个过程呢? 不应该对此追究责任吗? 另外,如果在事件责任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仓促发行“救济金”,会吝惜国家的慷慨,涉嫌滥用纳税人的税金吗?

“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被家人认为“长期失踪”的河南嵩县智障人士吕天喜,不久前突然离开监狱,刑满释放。 原本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3年监禁。 在从侦查、公诉、审判到服刑的整个司法过程中,由于姓名、年龄、家庭住址都存在“名副其实”,该案受到社会各方的质疑,当地政法部门也组建了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前几天,在司法精神科的鉴定中,吕天喜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家属得出结论说“抢劫判决没错,只是名字和年龄错了”。

“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这个轰动国内舆论的案件似乎已经“盖棺定论”,但在该案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发生的不当或违法之处可能不再深究。 如果是这样的话,显然不能接受不仅是因为这样的解决不好,更重要的是与司法公信和公民权利保障直接相关。

“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吕天喜既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明判决没错,为什么要发放所谓的“救济金”? 这笔钱是赔偿、补偿还是救助? 法律根据是什么? 谁来为此付款?

“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河南省赵作海11年获得60万人以上的赔偿,而吕天喜3年获得30万人的赔偿。 如果政法机关不是“理亏”,要消耗这么大的代价来“抹平”吗?

为了消除公众的疑惑,河南政法机关必须在还原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吕天喜事件各环节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严格、公开、透明的责任追究。

其实,案件在当初的审判过程中有缺陷。 即使我们允许以犯罪嫌疑人的自行申报名义追究责任,精神科鉴定程序的启动也是法定且必要的。 特别是在吕天喜精神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为什么办事员没有开始这个过程呢? 不应该对此追究责任吗? 另外,如果在事件责任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仓促发行“救济金”,会吝惜国家的慷慨,涉嫌滥用纳税人的税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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