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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日社会保障协议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有效解决在对方国家工作的中日员工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8年5月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社会保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实施,我部与日本主管部门于2019年4月18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协议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同意《协议》和《行政协议》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为确保《协议》和《行政协议》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互免保险的范围

中国为员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日本有国家年金(国家年金基金除外)和福利年金(福利年金基金除外)。

(二)中方适用于在日本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由在中国境内有营业场所的雇主雇用,并由雇主根据其雇佣关系派遣到日本境内为其工作的人员。

2.海上船只上的雇员。指受雇于悬挂中国国旗的帆船的人员,以及通常居住在中国境内并受雇于悬挂日本国旗的帆船的人员。

3.飞机上的雇员。指在中国境内受雇于雇主并在国际航线的空飞机上工作的人员。

4.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及公务员。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是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界定的相关人员。公务员是指被中国派遣到日本境内工作的公务员以及根据中国法律受到同等待遇的公务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5.例外。中国和日本的主管当局或机构可同意对本协议第5条至第8条关于特定个人或群体的规定作出例外,条件是此类个人或群体受中国和日本的法律管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6.陪伴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员、公务员和特殊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可免于支付日本国民年金(国家年金基金除外),前提是符合日本法律关于执行社会保障协议的要求。但是,如果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提出申请,上述规定将不适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3)在中国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适用于日本

日本人员在中国免交社会保险费的条件与中国1-5类人员相似。

(四)派遣人员免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缴的最长期限为5年。如果派遣期超过5年,经中国和日本主管当局或机构同意,可以延长派遣期。

(五)主管机关和机构

1.主管部门: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本是负责日本国家年金(国家年金基金除外)和健康养老金(健康养老基金除外)系统的任何政府机构。

2.机构: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日本是负责实施日本国家年金(国家年金基金除外)和健康养老金(健康养老基金除外)制度的保险机构或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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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协议》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一)中国驻日人员办理免交相关社会保险费保险凭证管理办法

已参加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在日本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1.个人申请人访问“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主页,用真实姓名注册用户信息。网站:si.12333.gov。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免境外申请”服务,在线填写详细的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2.国内派出单位可以申请单位用户注册,填写本单位派出人员的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3.该部社会保障中心将在后台审查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如需补充材料,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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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中心也通过邮寄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保险凭证。离线处理流程请参见部门户网站上的“中日社会保障协议参与证书离线申请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5.申请人向日本经办机构提交保险证明,申请免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日本驻华人员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

1.在华日本人员应向其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日本机构出具的《保险证明》,由其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案。信息获得批准后,相关社会保险支付义务将根据《保险凭证》中规定的期限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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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不能提交《参加证明》的日本驻华人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华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第16号令的规定,除本协议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豁免外,在中国的日本人员还应参加中国的其他社会保险

上述规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议保险凭证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中心〔2019〕32号)的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推进社会保障协议保险凭证网上办理。同时,要保证在线和离线处理方式的平稳过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各地要本着真实、方便的原则,及时办理审批和免办相关手续。在审计中,要认真核对相关资料,防止拖欠和虚假现象。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汇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协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协议的行政协议

3.中国参与证书(样本表格)

4.日本参与证书(样本表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伟

标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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