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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傅秋实

继今年1月和5月的两次通报后,银监会于9月19日第三次通报了个人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共点名15家个人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通过前两次通报,大部分公司上报的产品合规性有所提高,问题明显减少,但部分产品的申报材料仍存在明显错误,保险公司不够严格;仍有一些产品责任设计明显偏离了保险的定义,保险产品开发商合规意识薄弱;仍有一些产品条款不符合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和保险业的惯例,容易引起争议。

15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指出,与前两份报告相比,最近提交的个人保险产品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

旧的问题仍然集中在产品材料提交、产品设计和产品价格确定上。具体来说,产品资料的提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漏报和少报资料。如平安养老某疾病保险的产品变更涉及浮动利率管理方式的调整,但备案材料中没有浮动利率管理方式;泰康人寿的一项大病保险尚未提交全部现金价值表。第二,提交材料的内容有错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有一定的疾病保险,产品参数调整方法中相关产品名称有误;对于鼎城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备案系统提交的产品名称与条款不一致;中美联泰大都市某医疗保险变更申报提交材料清单中所列变更后的相关材料清单与实际提交材料类型不一致。第三,提交方法不规范。如国华人寿、渤海人寿、恒安标准的部分产品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提交产品备案材料。

15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

在产品设计中,首先,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一致。例如,在国泰人寿的某一定期寿险中,保险责任包括了寿险终了保费的提前支付责任,这与定期寿险的定义不一致;对于国泰人寿的某项护理保险,死亡责任并未明确限定为疾病死亡,这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不一致;德化照顾一定的医疗保险,只承担医疗服务的责任,这与医疗保险的定义不一致。二是产品保证功能弱化。例如,昆仑健康的某护理保险,产品无所不能,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较低;人民健康保险是一种特定的护理保险,它只包括事故引起的护理责任。第三,免责协议不符合常识。例如,在某个人健康保险的护理保险中,条款规定由细菌或病毒感染引起的保险事故免除责任。

15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

在确定产品费率和精算假设时,首先,退保假设是不合理的。例如,国华人寿的某项大病保险在利润检验假设中,前五年的退保率为60%。二是卫生服务费用比例超过监管要求。例如,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中,部分年龄组的健康管理服务费用超出保费10%,与监管要求不符。第三,现金价值的计算不合理。例如,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的某项年金保险具有长期风险和短期风险。第四,利率的浮动范围不明确。比如瑞华保险的某医疗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方法中的浮动费率范围不明确。

15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

针对上述问题反复出现,银监会强调,各寿险公司应认真对比以往通知的内容,采取防范措施,主动管理产品开发、销售和回溯的全过程,严格执行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加强产品内控管理,强化合规管理意识,努力积极纠正未通知的问题,绝不重复已通知的问题。

15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

此外,该通知还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产品条款的约定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如德化安谷疾病保险中,免责条款中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的退保对象约定不符合《保险法》的要求。

15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

除产品问题外,银监会还根据中国保监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截至2018年底的2017年公司备案产品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相当多的产品在备案后没有售出,或者销售量极低。中信保诚、大丰人寿、天安人寿、渤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健康、上海人寿等7家公司拥有10余种零销售产品,而平安健康、汇丰人寿、中信保诚、大丰人寿、渤海人寿、泰康养老等6家公司占注册产品的30%以上。

15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

“产品销量为零,无论是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计划还是消费者不赞成造成的,都表明公司的产品策略不明确,产品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开发效率低下。同时,这也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对注册产品销售情况的核查将成为一项常规工作。对于低产能产品比例过高、未严格执行产品退出机制的公司,将继续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等措施,督促各公司提高产品研发管理能力,提高产品开发质量,开发设计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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