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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银行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管理

玉祥路

随着商业银行新业务产品的快速增长,反洗钱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逐渐凸显。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商业银行的业务产品反洗钱管理不到位,存在明显的问题和漏洞,急需引起重视。

加强银行新兴业务反洗钱管理

监管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对其业务产品进行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和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金融机构在推出新的金融服务、采用新的营销渠道和应用新技术之前,应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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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评估应覆盖所有业务产品,并进行动态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绩效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从全过程管理的角度系统评估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在创新金融产品研发过程中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结果。《准则》指出,洗钱风险评估应定期、动态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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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业务产品反洗钱管理。根据《指引》,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为本、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高风险领域反洗钱合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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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1)柜面互联等创新业务产品的风险评估未有效开展。首先,商业银行没有对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即在开展新业务或采用新的营销渠道时,不按照反洗钱文件的要求进行洗钱风险评估。例如,Y银行与M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开始基于银联平台开展反通信服务,但双方均未对相关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估。二是风险评估主体单一,结论可信度不高。例如,Y行已经建立了业务产品洗钱风险评估体系,但评估仅由开发业务产品的业务部门承担,没有牵头反洗钱部门、法律合规部门或外部相关部门的参与。根据我行对“业务援助小额贷款”、“停车位贷款”、“贵金属寄售回购”等八项新业务的评估,除贵金属寄售业务外,其他业务风险均较低。可见,基于业务拓展的冲动,业务部门的评估结论往往低于实际风险,使得相关评估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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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账户等新兴业务的客户状态为无法识别,且已知客户未尽到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客户通过非柜台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依托其他银行的一类账户,即账户分类后的二类和三类账户,也应根据客户身份识别法律法规审查客户身份信息。但是,当4名虚拟卡客户的身份证件明显过期(有的甚至过期6年)后,X银行在没有联系一级开户银行进行验证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了二级(电子)账户,并允许其账户进行资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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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色业务核心业务系统设置不当,影响反洗钱工作质量。首先,对于联名账户等特殊业务,核心业务系统设置和计算不当,涉嫌为客户隐瞒资产。例如,在联名账户业务核算中,X银行的账户名称在其核心业务系统中统一注册为“联名存款”,对应的客户号统一注册为“8888”。虽然其核心业务系统也在联名账户中登记了各关联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但现场检查后,当按常规录入各联名方的客户标识号进行查询时,不会显示客户名下的联名存款账户。说明联名账户中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具有备注性质,联名账户下的资产没有像普通账户那样合并到相应的客户名下,存在隐藏客户资产、逃避监控和追索的风险。二是对于银行平台等银行间现金支取业务,核心业务系统参数设置没有考虑反洗钱要求,影响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例如,在银行平台业务的跨行现金支取业务中,当一家银行与其他银行的客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通过清算准备金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后,核心业务系统将该业务属性标记为转账,反洗钱监控系统根据转账标准对跨行现金支取交易进行筛选和提取,导致该行未能上报78笔大额现金交易,总金额为23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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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及时修订和更新三方合作等业务风险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产品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的不完善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的不完善,导致业务产品反洗钱管理措施不到位。例如,Y行开展了柜面直通业务,制定了柜面直通业务操作规则,但未能将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控等反洗钱要求完整有效地嵌入到业务操作规则中,导致反洗钱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实施。又如:代理协议没有考虑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给后续反洗钱工作带来了障碍。例如,银行平台等业务没有明确委托代理业务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责任,不能有效传递和共享各方掌握的交易信息,不能准确完整地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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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1)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强化商业银行业务产品的反洗钱管理意识。建议及时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防控正式写入反洗钱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对产品和服务反洗钱管理的职责,规定业务产品反洗钱管理的目的、范围和流程,做好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准备。 业务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相关处置措施,确保反洗钱管理涵盖每一项金融业务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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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断优化业务产品风险评估机制。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文件要求,建立业务产品洗钱风险评估体系,成立由风险管理部牵头、反洗钱领导部、业务经办部、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必要时,委托外部机构对业务产品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特色业务和创新产品的洗钱风险。根据交易环境、交易渠道、客户等的变化,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巩固商业银行业务产品反洗钱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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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产品业务洗钱风险漏洞。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评估中发现的风险点,建立或修改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应覆盖每一项业务、每一项产品和每一个渠道。第二,履行了解客户的义务,加强高风险业务的客户识别措施。商业银行应了解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服务的客户识别措施。例如,在开户申请表中增加实际控制人和各方出资额的选项,通过追踪账户资金的汇款来源进行了解和确认,以明确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了解客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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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学合理地建立计算机系统,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控。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准确适当地设置相关系统参数,准确区分现金和转账;建立账户与客户号的对应关系,为客户风险分类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奠定坚实基础。第二,商业银行要做好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监管工作。增加对现金业务、非柜台业务、代理等高风险业务的手工分析。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它们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有关,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加强银行新兴业务反洗钱管理

(5)加强对银行高风险业务的监督检查。一是督促商业银行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业务产品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时上报风险评估报告。二是加大对商业银行高风险产品和服务的现场检查,了解和掌握高风险业务反洗钱职责的履行情况,如反洗钱职责履行不到位,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整改。三是针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与业务产品管理相关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发布风险预警,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措施,有效堵塞业务产品和服务渠道的管理漏洞,降低利用商业银行业务产品洗钱的风险。

标题:加强银行新兴业务反洗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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