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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解说员智邦武

最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在资本市场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尤其是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需要肯定的是,投资者权益保护已被提出作为立法层面的立法重点。一方面,严惩违反法律法规的人,让他们吃醋;另一方面,它试图通过建立廉价的诉讼机制来鼓励投资者主张自己的权益。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执行难”也应被关注

据新华社报道,修订草案的内容包括:建立“投资者代表制度”、“明确退出和隐性参与的参与规则”、“成功案例、法院执行登记制度”。立法机关试图通过立法改变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生态。这些措施可以真正促进投资者权益的保障,节省投资者维护权益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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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或即将出台的法律设计,笔者认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毕竟只是民事纠纷,尊重被害人的意思自然应当予以考虑。除了让投资者保护机构或官方指定的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之外,还应该有足够的空空间让投资者选择诉讼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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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爆发不能像外界认为的那样完全程序化,如系统风险的扣除、索赔基准价的计算、违规行为的披露日期等。如果只有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将会存在客观实力不足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在集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中,我们也应该为熟悉证券市场的机构打开进入渠道。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执行难”也应被关注

回到本文的重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实际操作已经比较成熟,证券法的修改不仅要明确投资者主张自身权益的渠道,还要关注如何使投资者获得成功的赔偿。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不断打雷,甚至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情况下,公司的生产是不可持续的,投资者希望通过打赢官司来获得债权,他们面临着实际困难。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执行难”也应被关注

部分投资者因st中安(600654,诊断股票)、*圣钱宝、华泽退休、*圣凯蒂、*圣龙里等公司违规而遭受重大损失。,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上市公司正在经营。这很难,即使你赢了官司,你也不会赔钱!”上海的一位王兴律师直言不讳地告诉笔者:“目前,圣钱宝证券的虚假陈述索赔案尚未提交法院立案。胜诉也是一种法律费用的浪费,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造成二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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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科学便捷的诉讼形式设计当然值得肯定,但胜诉的投资者将面临没钱支付的尴尬。或者,就像西方一家酒类公司的投资者一样,接受“葡萄酒补偿”的绝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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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发布的一些内容可能为解决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执行难题”提供了契机。例如,在执行违规行为的定额罚款标准时,欺诈性发行行为将从原规定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大部分规定分别提高到200万元和2000万元。那么,这部分本应上缴国库的行政罚款能否通过制度安排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举例来说,在上市公司数目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已成功筹集资金的公司安排部分资金用作投资者保障基金?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执行难”也应被关注

为所有投资者设计一个更科学、更便捷的权益保护渠道是对立法宗旨的诠释,值得所有投资者的赞赏。但是,我们也应该更多地关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让投资者不再担心虚假陈述索赔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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