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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财政部宣布,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入交易相关程序,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提高企业增资扩股的积极性,重塑金融企业的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 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根据通知,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国有金融企业因同级增资而改变国有股比例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国家因增资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的控股权的,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 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第二,如果国有金融企业完成了公司制改革并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其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定。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的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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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点子公司增资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报财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重点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财务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对集团(控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前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同级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 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清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如果国有金融企业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完善,其子公司增资必须报财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除外)经营的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而转让其实际控制权的,应按现行管理制度向财务部门申报履行相关手续。

根据通知,增资企业应对拟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进的投资者应符合股东资格的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应当是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金额一般应低于投资者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委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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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601211)(港股02611)证券交易与投资业务委员会常务理事、首席研究员周文渊表示,出台《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配套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增资扩股行为,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这一措施,我们可以明确增资的标准方法,遵循一定的规则,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提高增资扩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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