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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蓉科技透露其客户BIC电力约7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过期,但尚未兑现,这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这种背景下,白蓉科技的股价已经下跌了近30%。

需要说明的是,11月19日,白蓉科技还收到了宁波证监局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四项决定,并指出了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细节。同时,公司还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第一封监管信。

容百科技收科创板首份监管函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是否应担责引热议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作为白蓉科技上市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600030,咨询股)在此次白蓉科技发函中被市场参与者质疑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关注的是保荐机构是否负责

从宁波证监局11月19日决定的四项行政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来看,宁波证监局10月10日对白蓉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不足;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其他费用包括在R&D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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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问题,白蓉科技收到BIC电力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7002.84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9日。截至11月7日,70,028,4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未能兑现。截至11月7日,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包括上述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合计207,667,100元,其中逾期账款和到期未付票据合计206,404,300元,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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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今年6月底,与BIC电力相比,白蓉科技84.19%的应收账款已经逾期,而在7月1日至10月29日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BIC电力的还款金额仅占6月底和9月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发放的授信额度从7月1日降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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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表明,与唐珂电力相比,该公司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信用风险明显增加。但是,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仍然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没有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第48条第1款第1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5条第2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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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四项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不仅指出了白蓉科技存在的各种问题,还引出了四个月前刚刚上市的中信证券。有市场人士质疑:“在实施注册制度改革后,科技局将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而白蓉科技有这样的坏账问题,其保荐人中信证券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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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上述未能支付后,中信证券还出具了两份验证意见。此外,白蓉科技在上市之初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风险。

《全国商报》记者从证券商处了解到,从事科技创新板和投资的证券商对此事非常关注,表示他们仍然相信中信证券的专业能力。但与此同时,我担心,如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能信任赞助商,还有谁可以信任?此外,如果投资部门不能信任其发起人,该如何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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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上述项目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会不会导致白蓉科技退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行为包括: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终止。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有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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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高级投资银行表示,中信证券对此负责

作为第一家被发监管函的科技板块企业,其发起人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华东某经纪公司的一位投资银行家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目前,白蓉科技三位高管的监管谈话并没有说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后续是否有处罚要看情况而定。但是,有一个问题:在白蓉科技申请成立科技园的过程中,企业、中信证券、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知道,BIC电力基金的欠款很难按时归还(但当时没有到期)。供应充足吗?风险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知情?甚至故意藏起来?此外,秘书长在列名后离职也值得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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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有责任,至少在白蓉科技的财务判断中,他们不够谨慎,不够勤奋。”一位中国南方的资深投资银行家告诉记者,“但最终,这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性质,尤其是它是否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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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白蓉科技的发行价格为26.62元/股,2018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相应稀释市盈率为58.21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静态市盈率。7月22日,白蓉科技正式登陆科技板块。开盘当天,其股价收于49.53元,上涨86.06%。8月6日,人民币汇率创下69.46元的新高。从那以后,该公司的股价开始单边下跌。截至11月22日,其股价收于22.63元,较发行价26.62元下跌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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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表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导致保荐人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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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法律责任而言,保荐机构可能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主办机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的后果。

关于投资者损失问题,王志斌表示,如果监管机构最终认定白蓉科技构成虚假陈述,且保荐人未能尽职尽责,那么在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购买白蓉科技、截至2019年11月5日仍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有权对白蓉科技和保荐机构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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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为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简单易懂,语言浅显易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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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徐鑫此前曾发出警告信

白蓉科技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起人是中信证券的徐鑫和高若阳。《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2013年1月30日,徐昕获得保荐人资格,但在东方电气(600875)可转换债券项目中,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出了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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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5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向钱伟真、徐昕发出警示函的决定》确认,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钱伟真、徐昕在2014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对可转换债券的风险披露不充分,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证券发行和募集文件中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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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表示,已进行了认真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进一步提高项目实施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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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还注意到,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白蓉科技的另一位保荐人高若阳是浙江力邦何新智能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之一,力邦何新主要从事汽车底盘系统的制造和销售以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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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选举委员会对立邦何新的调查包括创始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两次增资行为价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对大客户的依赖以及大客户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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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国证监会2018年第17届发展和审查委员会第159次会议的审计结果显示,浙江立邦何新智能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在首次上市时失败,成为2018年被发展和审查委员会否决的第56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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