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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信用担保保险业务近年来增长迅速,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银监会正在准备出台新的规定。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下发,征求保险公司意见。中国券商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总则、业务规则、内部控制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38条规定。

监管剑指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新规已在路上:禁止违法催收,严控额度,接入央

一位熟悉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高管表示,与2017年发布的现行《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180号文件)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在于监管要求提高,明显加强了对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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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提高了经营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格要求,包括更高的偿付能力要求和进入中央银行信贷信息系统的机会;同时,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承保限额也有所降低,从以前的最高10倍降至净资产的4倍;第三,禁止承保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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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法规鼓励为小微企业融资。如果小微企业在融资信用保险业务中的贷款余额占40%以上,承销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融资信用保险业务”门槛提高,核保限额降低

所谓融资信用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债务融资行为中为债务人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用保险业务;非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无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用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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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保险公司的高管表示:“简单地说,担保不涉及融资。”例如,与网上贷款平台和银行合作的信用担保保险属于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相比之下,质量保证保险和施工保证保险不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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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对“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明确列出,比现行规定更加严格。

第一个表现是资格要求更高。

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是,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不低于75%和150%。

但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格要求有所提高,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不低于90%和180%。同时,还要求总行设立具有风险管控体系的信用保险业务部门,并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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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特殊规定是承销限额较低。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险业务留存责任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自留负债累计余额不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保险公司除外)。当融资信用保险业务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40%以上时,承销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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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除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开展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承保限额可以从以前的最高10倍降低到净资产的4倍。

同时,该政策也体现了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理念。也就是说,如果小微企业在融资信用保险业务中的贷款余额占40%以上,承销倍数的上限可以提高到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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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还规定,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销的留存负债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其中,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信用保险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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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承保限额也低于一般信用保险业务。

第三条特别规定是禁止承保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是自然人。

上述保险公司高管认为,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对融资信用保险业务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管。他表示,融资信用保险业务具有较高的操作风险,这也是许多保险公司“踩雷”的一种业务。过去几年,在网上贷款平台对保险需求旺盛的市场中,一些试图在非汽车保险业务中“抢在墙角”的保险公司在这项业务中遭受了损失,业内已经发出警告,保险将变得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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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承销金融衍生品业务

关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负面清单”。

它规定有六种融资业务不能承销。其中,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一个新的业务禁区。在债权转让业务的限制区域内,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被“解除”,这是一项除外业务,即可以开展相关的信用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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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收集和回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征求意见稿》还对第七条禁止行为中新增的行为给予了更多关注,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包括“自行或外包代收回收资金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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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24条明确规定了追偿和追偿的内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开展追偿和追偿工作。对于外包代收,保险公司应与代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代收机构业务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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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合作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合作机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促销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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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作机构,是指在信用保险业务的相关环节,如营销客户获取、风险审计、催收和回收等方面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潜在风险和违法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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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避免合作机构销售的误导和虚假宣传。同时,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合作机构的业务行为进行举报,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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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事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和监督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的更多变化体现在对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的更严格要求上,如流动性管理的季度压力测试、为准备金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的审慎性以及充分评估未到期责任风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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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规定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时限为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并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业务所在地的银监会和银监局。主要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较大的社会影响、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对公司或行业声誉的影响以及大量投保人/被保险人参与支付或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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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每年2月底前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信用保险业务,而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同时,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信用保险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和年度流动性测试报告中与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内容。

标题:监管剑指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新规已在路上:禁止违法催收,严控额度,接入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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