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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项新的优惠税!

据中国政府网站报道,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报告,确定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所有人 个税又有新优惠!年收入不超12万可暂免这项义务

本次会议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包括:

1.合理有序地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2.综合收入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两年内免于清缴义务;

3.使特别附加扣除政策得到更好的实施并不断完善;

4、实现可持续的税收制度。

焦点1:

合理有序地建立年度纳税结算和支付制度

暂免12万元以下债务

会议指出,应合理有序地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对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年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两年内免除其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释,简化操作程序,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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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最终解决的意义是什么?简单地说,从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年度应纳税额与扣缴额的差额,上一年的综合收入将多退少缴。

我想每个人都知道一些关于税率表的事情: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这张表是针对综合收入的。一般来说,需要纳税的个人收入包括两部分,即综合收入和分类收入,综合收入包括工资、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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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只挣工资的朋友来说,如果他们只在一个单位工作,扣款和付款基本上是准确的,他们在结算时会“清闲”。但是,如果有除工资以外的综合收入,如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委托单位以前没有代扣代缴的,最终结算可能与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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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取得综合收入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结算和缴纳:

(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扣除专项扣除后的年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取得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年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预缴金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两年内免除其结算缴纳义务。

目前,“下年度纳税额”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然而,在2019年和2020年,可以肯定的是,更多的人将不必结算。

焦点2:

使特别附加扣除政策得到更好的实施并不断完善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地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更好地落实和不断完善特别附加扣除政策,使税收制度具有可持续性。

特别附加扣除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将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的变化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这六项附加扣除分为固定扣除和实际扣除。其中,大病医疗按事实扣除。到下一年最终结算和支付时,如果有相关的特殊扣除,可能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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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本单位领取工资的员工,如果他们选择向受聘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并每月享受除大病医疗外的五项特殊附加扣除,且没有大病医疗扣除,则最终结算不涉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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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愿向单位提交信息的员工也需要自行申报,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最终结算和支付申报时享受特别附加扣除。

焦点3:

今年前九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

会议指出,建立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教育、养老等六项特殊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减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的成效逐渐显现。今年前9个月,减税总额超过4400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改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和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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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的数据,这主要是受去年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的政策上调以及今年新增6项特殊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的叠加释放影响。在2019年1月至10月的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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