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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军、司法部第三立法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实到人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改善,但目前“小、散、低”的食品工业格局并没有根本改变。“从农场到餐桌”的食物链长、量大、风险接触多。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较低,监管的技术手段不足,缺乏企业伦理和逐利意识,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需要加强治理;与此同时,食品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和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市场参与者。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是2009年颁布的,一些相关法规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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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君介绍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四个最严格”的要求。它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取长补短,强化薄弱环节,以良好的法律进行良好的治理,保护人民的“舌尖安全”。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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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例如,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如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的检验、销售、标签说明和广告的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未经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明确进口商对海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检查内容。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建议建设一支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奖励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清单及补充检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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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例如,提高非法成本和增加“惩罚人民”制度可被处以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行联合信用处罚;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衔接机制。王振江说,总的来说,赚钱的责任应该很大。如果出了问题,基层经营者不应该承担责任,企业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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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江表示,《条例》以实施“处罚以人为本”为基本要求,明确了违法单位责任人员被罚款的几种情况。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故意违法,二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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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规定了五种情节严重的具体行为,如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等,均属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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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者对网上食品安全日益关注的问题,孙美君表示,国家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和《网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抽样检查程序和核查处置有详细要求,并建立了专门针对网上抽样检查的“神秘买家”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平台商店屡查屡犯的“行政累犯”制度。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受到三次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将此类重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为严重情节。如果接入网络的食品经营者屡犯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约谈平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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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们对猪肉消费市场的担忧,孙美君表示,猪肉食品安全是有保障的。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查了23000批猪肉产品,总体合格率为99.5%。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发现的违法行为,决不姑息。依法查处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记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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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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