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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准确、无情、深刻、彻底——五个部门发布了四个关于专门打击邪恶势力的法律政策文件

新华社记者刘玉章

国家扫黄办公室21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专项打黑除恶斗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惩涉黑涉恶公职人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跨省执行刑罚的供述》

打准、打狠、打深、打透——五部门印发4个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黄办公室主任陈宜欣说,上述法律政策文件的颁布,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综合治理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专项斗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对确保扫黄工作“准确、严厉、深入、深入”,促进专项斗争深入健康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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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破网”集中调查了七类涉及公职人员参与黑犯罪的案件

《关于划分责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乘势而上的过程,严格查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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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将重点查处七类涉及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即: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和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公职人员掩盖、纵容和支持邪恶势力实施的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案件;接受公职人员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资金、资源和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和帮助案件;负有取缔和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枉法、民事枉法、判决执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自释放在押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专项斗争中,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恶势力犯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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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国家扫黄办公室副主任崔鹏说,“打伞”是下一次专项斗争的主要方向。要打赢这场硬仗,不仅要明确调查重点,实施准确有效的打击,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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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非法借贷行为,严惩黑恶势力非法借贷

由于对非法借贷缺乏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是否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借贷活动无法得到有效处理。针对这一问题,《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屡见不鲜,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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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扫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表示,近年来,各种非法放贷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发现,为了获得高利率,非法贷款人往往以有组织的方式通过暴力和威胁的手段筹集资金,形成非法贷款和讨债团伙,这些团伙很容易转化为邪恶势力。正是由于薄利多销和高回报,非法借贷成为一些邪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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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准确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意见》将针对对社会危害最大的非法高利润借贷,明确以单笔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借贷为定罪量刑基准,从非法借贷金额、非法所得金额、非法借贷金额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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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被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金额、非法收入金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起始标准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定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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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网络恶势力的“黑手”

《关于处理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发布或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和图片、利用信息和电话骚扰他人进行威胁、胁迫、恐吓或骚扰他人的,应当准确认定并依法严惩。同时,它明确规定了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以及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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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长、国家扫黄办公室副主任杜行伟表示,意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界定了司法实践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如哪些黑恶势力犯罪可以在网上实施,哪些黑恶势力犯罪可以在网上和网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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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出发,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邪恶势力的特殊性。就组织特征而言,邪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利用信息网络交流的便利,分工合作,有些成员甚至不需要见面和熟悉。在这方面,咨询意见明确指出,“如果该组织的一些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接触并开展邪恶势力的非法犯罪活动,就不会影响对该组织特征的识别。”就危害性特征而言,由于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一般涉及广泛的区域和行业,与传统的黑恶势力犯罪不同。很明显,这应该通过结合网络空和现实社会来综合判断。如果黑人和邪恶势力犯下的罪行“对空网络和现实社会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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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了反恶斗争的“第二战场”

《关于各省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狱应当负责教育和引导在各省服刑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鼓励他们检举和揭发其他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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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指出,《意见》明确了案件线索调查和移交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办案过程中的协调机制,建立了办案过程中的通报制度,保护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坦白举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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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各省移交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供述线索和举报案件的工作流程,规范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上述案件过程中的提审和恢复侦查、起诉、审判的工作流程,强化了政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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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还规定,政法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在处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犯罪分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涉黑犯罪分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应当依法请求减刑;不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还可以根据需要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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