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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分销服”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深化“分销服”改革、优化经营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的要求,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和报送材料的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首先,压缩处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税控系统)审批、除实际利润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纳税人税收配额变更审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二.变性申请文件

(1)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地址”栏目。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延期纳税和延期申报不予办理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纳税申请表》和《延期申报审批表》。

第三,减少材料的提交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延期纳税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支出预算材料,如延期纳税申请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和申请理由;申请人连续三个月不再需要提供纳税和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将主动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二)税务机关对于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正常申报确有困难的情况说明,但申请人应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第四,简化交货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服务窗口直接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件,申请人无异议的,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名人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末尾的回执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签收日期,不再单独填写《税务文件送达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V.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细清单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更新,并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件的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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