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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15日公布。在国务院办公厅15日举行的例行吹风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将对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放宽设立条件,扩大业务范围——外资银行、外资保险迎开放新规

刘福寿介绍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订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刘福寿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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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外资银行股东设立和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资独资银行的唯一或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以及拟设外资银行在申请设立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应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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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放宽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和分行的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也可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以更好地满足外资银行在华拓展业务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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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发行、支付、承销国债”和“收付汇”业务;降低外资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境内居民定期存款的下限由每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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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调整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监管要求。放宽外资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计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继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不限制其人民币在营运资本加准备金和人民币风险资产总额中的比例,增强外资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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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条例的修订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一个更加宽松和独立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的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刘福寿认为,这也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学习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加有效金融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记者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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