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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琼斯编辑

10月12日,北京银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经营及网上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管理,认真制定准入标准,并进行尽职调查;对存在风险预警信号、潜在风险和违法违规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北京银保监局严把“进出”通道 规范银行 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

近年来,北京银行(601169)、保险业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步伐加快,合作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但监管发现,部分银行机构相关业务发展不够审慎,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不足,合作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存在欺诈贷款、长期贷款等风险和问题;网上保险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持牌机构“摸棱两可”,从业人员突破执业注册范围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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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规范的对象是金融科技公司,主要是指通过技术出口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客户获取、风险控制、运营等领域进行合作的企业。例如,同时部署在金融业务和技术输出领域的互联网公司;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技术子公司主要依托互联网会展业;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金融服务、经纪服务、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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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提及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投资、客户和产品推广、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

总体而言,《通知》明确指出,银行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业务,不得通过对外合作突破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规避监管要求。同时,要合理控制业务节奏,在业务发展的早期阶段,通过试点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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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该通知要求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管理,认真制定准入标准,尽职尽责;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的准入需报总行审批;定期评估合作机构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对存在风险预警信号、潜在风险和违法违规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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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规定,严禁银行与以下类型的企业合作:以金融技术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虚假交易背景或贷款目的,企业占用信贷资金;以非法手段收取贷款的企业;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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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上贷款业务合作是通知的重点内容之一。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独立风险控制原则,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其中,在独立风险控制方面,要求“三查”和贷款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不要外包给合作机构;在加强资本使用合规性审查中,要按照渗透原则严格审查资本使用合规性,严格防止信贷资金非法流入同业拆借平台、房地产市场等被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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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保险方面,根据《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通知规定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不得同时展示保险产品和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性比较宣传;不得收取保费,以消除第三方网络平台过度介入保险业务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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