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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昨天发布的《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违反伦理道德的科研活动进行处理。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科技部严肃处理了一系列科技违法行为,使监督人员长牙,对科技界产生积极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违法行为的处理,建立相对统一、明确的处理规模和刚性约束,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科技部起草了本规定。

科技研究开发活动严禁违反伦理道德

科技部总结了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地方和单位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在征求意见稿中,科技部建议对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技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给予相应的措施。

科技研究开发活动严禁违反伦理道德

科技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违反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者学术价值,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在相关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者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采取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承担或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科技研究开发活动严禁违反伦理道德

科技部表示,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9种具体措施,如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分阶段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标题:科技研究开发活动严禁违反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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