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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编辑祝建华

9月6日下午,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证券集团纠纷诉讼模式与市场操纵民事损害赔偿”分论坛上,与会嘉宾就建立更有效的证券集团民事纠纷诉讼模式,特别是建立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以及市场操纵民事赔偿责任标准和司法认定提出了建议。

证券民事公益诉讼之路还有三题待破

投资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刘磊在致辞中介绍说,投资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共提起了19起支持诉讼和1起股东诉讼,投资服务中心第一起市场操纵支持诉讼——“恒康医疗(002219,诊断)”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该中心开发的损失计算软件已于今年2月投入使用,并已在中国证券纠纷的首次示范判决中得到应用。刘磊表示,最高法出台了司法保护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加大打击证券欺诈的力度,在操纵市场领域没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缺失,都需要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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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法院第一综合审判庭庭长单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初明确提出要探索证券民事公益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金融法院也相继推出了公益诉讼实施机制。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解决证券公益诉讼的主体、诉讼请求的范围和私人利益诉讼的衔接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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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主体方面,山苏华认为应赋予国家法定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以建立公信力,避免诉讼滥用。投资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蒋贤建议设立证券公益金作为诉讼主体,通过诉讼补偿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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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请求范围方面,上海市第八检察院院长涂春表示,可以针对证券市场的具体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加了违法成本,降低了公益诉讼成本;此外,可以采取集体行政公益的配套措施,督促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证券市场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建生认为,公益诉讼可以作为解决市场竞争示范问题、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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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如何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联系起来时,说:“公益诉讼侧重于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共性问题,侵权的法律事实和关系可以在不涉及赔偿数额的情况下确定。私益诉讼可以根据公益诉讼的结果确定个人损失的数额,从而形成公益诉讼的扩张。”新加坡管理大学的安迪认为,公益诉讼判决的扩张效应不仅可以简化私人利益诉讼的程序,还具有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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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市场操纵诉讼主体时,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了市场操纵案件民事赔偿机制的研究成果,并讨论了市场操纵案件在侵权责任确定后倾向于通过审判进行赔偿,这是客观的、合法的、可赔偿的。他认为,市场操纵诉讼可以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增加民事诉讼数量,将消费者领域的公益诉讼从法律领域延伸到证券民事领域,借鉴示范判决机制。此外,可以创新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适用,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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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投资服务中心支持的恒康医疗市场非法操纵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首例市场操纵支持诉讼。为高价减持公司股票,恒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联同叠彩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减持期间以“市值管理”的名义夸大了恒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R&D能力,集中发布了一系列利好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恒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披露不利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导致股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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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直接参与“恒康医疗案”的公益律师,程晓明从实践角度总结了庭审过程中法院注意的四大要点:一是确定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市场操纵行为;其次,上市公司是否有过错;第三,是否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第四,损失是否产生,因果关系是否与市场操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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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结束时,刘磊总结道:“当投资者受到非法侵害时,他们需要法律援助。我们必须汇聚专家,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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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前不久的8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强调要大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加快修改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大幅增加违法成本,严厉查处近期各类欺诈和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满足人民群众保财增值的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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