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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处有一场“3q战争”。最近,家电巨头格兰仕指责天猫迫使商家在天猫和品多多之间“选择一个”。此外,天猫和京东一年到头都在“互相争斗”...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以“择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日益正常,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关于限制交易的违法性,在法学界和经济界存在争议,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诸多困难。

细化互联网市场监管 反垄断法配套法规施行

这种情况有望带来突破。自9月1日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对互联网行业法律适用的难点——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特别规定。“这是针对互联网行业特点的更为详细的规定,有助于判断其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北京史飞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周兆峰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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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震国表示,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加关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的竞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和研究。考虑到互联网等新经济形式的特殊性,《暂行规定》逐一细化了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特别是确定互联网和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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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互联网等新经济形式的运营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竞争特征、业务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征、市场创新、相关数据的掌握和处理能力以及相关市场运营商的市场实力等因素;在市场份额确定指标方面,《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确定相关市场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特定商品的销售额和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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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难以适用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互联网平台是否是单一市场,二是难以确定市场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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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副教授认为,在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或电子商务法的适用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平台的性质。如果平台被定义为一个单一的市场,并且平台和市场相交,甚至完全覆盖市场,那么平台就是一个单一的市场。此时,确定该平台具有优势地位甚至是支配地位,按照反垄断法处理没有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平台与市场重叠,无法判断其市场份额,也无法判断该平台在其细分市场中的市场份额。此时,反垄断法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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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峰表示,《暂行规定》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助于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初的反垄断法是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反垄断法》第19条的推定规定,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总市场份额达到2/3,或者三个经营者的总市场份额达到3/4,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一些互联网平台来说,这实际上很容易实现。目前的变化反映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加宽容和谨慎,并明确了哪些“两个选择”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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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选择行为产生和发酵的根本原因在于平台竞争,网络经济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监管方式。”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许世英认为。事实上,近年来,相关部门越来越关注诸如强迫互联网平台相互选择的恶性竞争。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方面签订独家服务合同,确保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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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峰认为,关注网络经济是好事,但相关的立法工作也要谨慎进行。互联网行业变化太快,过度干预的成本很高。如果不准时,也可能影响市场活力。建议以市场监管总局等发布的指引形式发布。,并在时机成熟时推广到立法和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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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国还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宽容和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进行竞争监管。

标题:细化互联网市场监管 反垄断法配套法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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