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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支持投资者杨诉恒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股票代码002219)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投资案。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彩蝶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蝶资产),谢某证券市场,此案是投资服务中心将支持诉讼案件类型从虚假陈述扩大到操纵市场的一次重要尝试,也是我国首例支持证券市场操纵诉讼的民事纠纷。投资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程晓明、周文平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被告雀某的诉讼律师到庭应诉,被告叠财资产、谢某未到庭。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被告充分行使了上诉权,审判过程经历了许多波折

2018年8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在案件被受理后,为了拖延诉讼周期,被告的两个程序性诉讼请求在拟议审判的前一天“准确无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通知是在2018年11月1日。投资中心工作人员和公益律师在庭审前一天到达成都后,被告知被告律师于当天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异议申请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被告继续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上诉,于2019年3月底被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2019年3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通知法院于4月25日开庭,被告的代理人在开庭前一天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法院宣布向新增被告送达诉讼文件,庭审再次延期。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双方争议的焦点突出,庭审辩论激烈

审判过程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被告是否操纵证券;第二,被告是否有主观过错;第三,原告是否有损失;第四,操纵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邹没有主观过错,主要责任在叠彩资产和谢某;即使存在操纵,在操纵期间,原告无损失地获利10000元以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被告有利用“市值管理”抬高股价、降低利润的主观过错,实施了非法操纵。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确认,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经研究,投资服务中心测算,在操纵期间,通过弥补标的股票的实际价格,损失金额超过23万元,合法的“损失”不仅包括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还包括受害者因非法行为而应该获得但无法获得的收入。被告的操纵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根据证券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突破实际困难,操纵市场损失的识别方法首次出现

市场操纵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操纵股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和第19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法计算。投资服务中心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创新了一套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原告的代理人参照投资服务中心的方法确定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未被操纵时的实际价格,参照行业指数的涨跌计算出拟作为市场价格的“实际价格”,并计算出原告的损失金额。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坚持初始公益,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投资服务中心始终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积极研究和拓展诉讼类型。从证券投资者司法保护的总体环境来看,对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没有司法解释,也缺乏司法判例。此次,通过恒康医疗支持诉讼,投资服务中心“破解”了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难题,旨在进一步丰富司法实践,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树立榜样,帮助解决受损投资者专业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需求。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自2016年7月证券支持诉讼启动以来,投资服务中心不断探索完善投资者服务措施,积极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截至目前,共提起19起证券支持诉讼,共赔偿投资者254人,赔偿金额约1081.5万元;投资服务中心开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自今年2月推出以来,已在司法审判领域得到有效应用。5月5日,上海市金融法院正式宣判了首起涉及投资服务中心第三方损失鉴证机构的全国示范案件,并先后受上海、广州、郑州三地法院委托参与投资者虚假陈述损失的鉴证。今后,投资服务中心将进一步研究和发展操纵市场损失的计算方法。

标题: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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