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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国

普惠金融服务站是金融服务惠及“三农”、促进扶贫和农村振兴的重要载体,是开启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节点。目前,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存在性质模糊、权利缺失、路径狭窄、监管不力等问题,需要从性质定位、法律保障、站建设模式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当前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的难点

(1)普惠金融服务站的定义不明确。在基层实践中,普惠金融服务站通常从功能角度进行界定,认为普惠金融服务站应包括“基础金融服务、信贷服务、风险防控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项基本功能。通常情况下,只要在农村地区建立了具有上述四种服务功能的场所,就称为普惠金融服务站,并可以悬挂“普惠金融服务站”的标志。然而,功能只是一个特征,而不是本质。具有四大基本服务功能的普惠金融服务站是什么样的组织?它是一个临时的非正式组织,代表主办银行和地方政府提供上述包容性金融服务?或者是一个正式的组织,分类为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目前,不同的圈子有很大的分歧,还没有最终的结论。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二)普惠金融服务站缺乏信用权。根据《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我国有权收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分为四类:信用信息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营机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前两种信息收集权源于《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后两种信息收集权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普惠金融服务站的性质模糊,其信用权缺乏法律支持。村委会和农村商业组织在收集农民信息时身份不明,积极性不高,导致农民信用信息准确性低,更新不及时,导致信用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利用效率下降,形成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可弥补的缺陷。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3)普惠金融服务站风险管控亟待加强。由于定位不清、建设模式不一致、监管主体不明确,普惠金融服务站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特别是全纳金融服务站人员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低,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如非法集资、信用信息披露甚至非法交易等,需要严格控制。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的政策建议

(1)明确普惠金融服务站的性质和定位。建设普惠金融服务站,必须首先界定普惠金融服务站非法人专业服务组织的性质,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组织。显然,包容性金融服务站不能被归类为自然人或法人,而只能被归类为非法人组织。普惠金融服务站作为一个非公司组织,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信贷服务、风险防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化服务。将其性质定位为“无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更为合适。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二)赋予普惠金融服务站信用信息管理权。普惠金融是促进人人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实质是让所有普通人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城乡金融服务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普惠金融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支持政策、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法律支持,尤其是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方面,不利于普惠金融服务站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解决农村金融信用和实际信贷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建议从普惠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出发,本着“机会均等、惠及民生”的原则,研究颁布《普惠金融促进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普惠金融的概念和供需双方的权利,赋予普惠金融服务站管理信用信息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确保普惠金融服务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发展。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3)规范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模式。普惠金融服务网站有很多方面,主要是针对农村人口。必须坚持功能实现、低成本、广覆盖的发展道路,形成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普惠金融服务站的信贷服务、风险防控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是政府应承担的行政职能。在村委会设立服务站有利于人力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也能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普惠金融服务站的基本金融服务功能属于商业银行主导的市场化服务,在超市等人群相对密集的商业网点,很容易建立以存、贷、汇(支付结算)为基本需求的基础金融服务站。因此,在构建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时,可以采用统一管理和分散实现功能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发挥行政“有形之手”的职能作用,在村委会设立普惠性金融服务站,配备服务人员承担信贷服务、风险防控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监管作用,主办行与超市等商业网点合作,共同建立普惠金融服务站支付服务点,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规定的支付服务等功能。同时,普惠金融服务站对各商业网点设立的支付服务点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4)明确普惠金融服务站的监管主体。从政府主导的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模式来看,普惠金融服务站应由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但同时普惠金融服务站的支付服务点承担支付、人民币服务等基本金融服务功能,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因此,普惠金融服务站应接受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努力加强对人员道德风险、信用信息损失和披露风险以及非法集资的风险防控。特别是要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站的报告管理,防止其演变为未经监管批准的金融机构机构。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普惠金融服务站(点),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权限进行处理,防止普惠金融服务站(点)发生各种风险。

标题: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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